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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在過去,或者與時俱進?——你以為的婚姻制度並非「千年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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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允中

最近討論十分熱烈的同性婚姻議題,不僅是新政府選舉期間的一大承諾,也牽涉到許多層面的問題。法律上是否應該將婚姻的權利歸還給同性戀者,贊成方認為這是國民應得的權利,不應該區分性向。反對方認為此舉破壞傳統的婚姻制度,甚至法務部長在釋憲法庭上也公開宣稱「就我國數千年來社會對婚姻規範,有沒有同性婚姻這樣的社會現象或相關機制,毫無問題是沒有的。」

對於一個法律史的愛好者而言,最喜歡聽到這種說法,現在有的東西以前到底有沒有?太好了,研究題目 GET!姑且不論所謂「我國」是哪一國,但由於臺灣現行中華民國民法是承續傳統中國法而來,那就順藤摸瓜,一路往上摸看看以前傳統中國的法律是如何規範婚姻行為。

明清律法中的「不能結婚」與「結婚不能」

距離中華民國民法最近的,是清代的《大清律》,而《大清律》內容有大部份是沿用明代的《大明律》,因此以下簡單介紹《大明律》是如何規定婚姻行為。在「戶律 ● 婚姻」之中共列有十八條律文,首列「男女婚姻」律,規範雙方締結婚姻的過程中,如果某方有隱匿殘疾、重婚、冒名等行為的罰則。其餘如果整理一下,大概可分為「不能結婚的情況」、「不能結婚的身份」、「結婚不能做的事」。

一、在什麼情況下不能結婚?

在守喪時不能結婚,而守喪的時間隨著與死者的關係有所長短。另外如果祖父母、父母因為犯了死罪被羈押的話,也不能結婚,但兒女可以結婚,只是不能宴客。

二、誰不能結婚?

如果有了對象,還要先看看對方的身份能不能結婚。普通人不能與同樣姓氏的人結婚,不能與親戚結婚,不能與犯罪逃走的婦女結婚,不能與奴婢結婚。如果自己是官員身份的話,不能與自己轄區的婦女結婚,不能與樂妓結婚。除此之外,和尚道士也不能結婚,不然必須要還俗。

三、結婚不能做什麼事?

結婚當然也有許多事情是不能做的,例如,雖然傳統中國是一夫一妻制,正妻只能有一個,但允許娶妾。不過難免有人存有「妻不如妾」的想法,因此將妻降級為妾,將妾升級為妻,這樣的行為是違法的。另外也不能將自己的妻妾賣給別人,或是趕走女婿,將女兒另嫁他人,甚至是強占他人妻女,都屬於犯罪行為。除了結婚之外,也對於離婚成立與不成立的情況進行規範,以及主婚人與媒人在上述所有違法行為之中的刑責。

《大明律》書影,明萬曆間內府刻本《大明律》書影,明萬曆間內府刻本(美國國會圖書館藏)。圖片來源

不過《大明律》的規範並非獨創,如果繼續上溯的話,《大明律》有很大一部份的法律規範是直承唐代的《唐律》。《唐律》的「戶婚」律相關規範的內容大致上為《大明律》所接受,唯獨在《大明律》制定過程中刪去的,就是「居喪生子」律,也就是在守父母喪期間懷胎,則處以徒刑一年,但如果是喪期之前已經懷胎,守喪期間產子的話就不算數。

刪不刪?「居喪生子」律

「居喪生子」的行為其實並沒有影響到其他人的權益,對整個社會來說,不過就是多了一張嘴巴吃飯。如果到了官府介入調查的情況,肯定是因為被人告發,不然一般而言這樣的行為與上述其他婚姻規範相關的行為一樣,是「不告不理」,沒有人告發的話,官府是不會主動稽查。

但是守父母喪的期間,卻與妻妾有了親密關係,這在「禮教」上是說不過去,畢竟守喪長達三年(實際上只要二十七個月),在這期間不僅不能做官,不能穿好看的衣服,也不應該交際玩樂,自然也不應該行房,以表示對於死者的哀戚之情。數千年前,孔子的學生宰予就質疑這種行為的不切實際,孔子只是淡淡回你心安就好。而到了唐代,便已將這樣的行為明令禁止。

然而,明代制定法律的過程,就大筆一揮,將「居喪生子」的規定刪除,好像是在開放守喪期間可以盡情行房。如果當時有些「思想嚴謹」的團體,也許就會成群跑到應天府(即後來的南京)城門口靜坐抗議,大呼此舉只會造成道德淪喪,高舉「驚!殯儀館淪為砲房」、「居喪生子與禽獸何異?」、「還我禮教倫常的價值觀!」、「我都不會教小孩了」、「臭頭朱踹共!」的白布條,可能還有身穿儒服正冠的人,站在臺上痛批政府無視戰後百業待舉,不拚經濟,只會整天搞東搞西。更有甚者,可能還天天跑去喪家站崗,舉著「守喪期間,快樂運動,你,心安嗎?」的告示牌。

「居喪生子」律的刪除,大概是明朝政府認為此律的不切實際,或是為了提升戰後生育率。站在法律史的角度,法律是隨著時間與社會發展而變化,並沒有萬年不易的法律規範。數千年來沒有出現過的規範與制度,也不代表現在不能夠創新,而是應該要呼應時代的潮流與社會的需求,隨時而變。

然而,雖然傳統中國的政府在制定法律規範的過程中,法律只是傳達著統治者的權威,社會的聲音往往很小。但是現代臺灣做為一個民主國家,政府在制定或修改法律的過程中依舊要參考社會各方的意見,如何透過理性的方式說服反對意見,如何站在法律的角度陳述修法的立場,我想這會是一個政府應該展現的風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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