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每逢各地神明聖誕千秋之時便出現諸多爭端,許多人認為民間信仰應該隨著時代進步,逐一將大街小巷施放鞭炮、鑼鼓齊鳴的傳統習俗進行縮減,但是對於民間信仰的擁護者而言,這種老祖、前輩傳下來的傳統技藝,竟然被冠上「環境汙染」、「危害治安」的枷鎖,除了無奈,更多了一份不捨。
不可諱言的,「政」「教」之爭是東西方歷史發展過程中的重要問題,統治者與各大宗教之間是合作還是對立,往往會影響牽動著國家與社會之間安定與否。
根據學者的研究,日本殖民統治時期(以下簡稱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對於宗教的態度大致分為「放任」、「控管」和「同化」三個階段。 1898 年開始的「寺廟管理人制度」,則可視為殖民政府府企圖介入並控管民間信仰的開始,到了 1914 年臺灣各地開始廣泛設立「同風會」,則是以各地警察官吏派出所為單位,進行臺灣民間生活風俗改善、革除迷信、推行日語等作業。
1935 年臺灣總督健藏在〈臺灣社會教化綱要〉中要求強化「改善宗教及戲劇、講古」(對固有寺廟的宗教進行改革,並改善固有的戲劇講古)、「迷信打破」(打破關於地理師、巫覡、術士和死靈的迷信)、「改善陋習」(打破並改善聘金、童養媳、殯殮、啼哭等陋習)和「改善生活」(打破並改善婚姻、祭祀、葬儀及其他日常生活上的陋習)等作為。換句話說,企圖打破傳統漢人的種種習俗。
1937 年進入中日戰爭後,皇民化運動如火如荼地展開,為求資源的節省,民間信仰繁雜的儀式受到多方的限制,像是規定警察官吏派出所管轄範圍內的所有廟宇,只能選擇在某一天共同舉行神明聖誕千秋的祭典儀式,換句話說,在統治者的規範下,管區內的媽祖、關帝、土地公必須在同一天進行集體性祭典。
另一方面,有殺豬公敬神的樹林(觀世佛祖)、溪州(清水祖師)也一度遭到禁止,禁止的裡由不外乎鋪張浪費以及衛生上的顧慮。當然,更是少不了以迷信為由,要求臺灣人在祭典中少燒一點金銀紙錢。
皇民化運動除了要求臺灣民眾祭拜日本神社之外,帶給民間信仰另一大打擊的則是「寺廟整理運動」和「神佛昇天運動」,一但寺廟被認定為不合時宜的「淫祠」,寺廟不僅會被「淨空」為地方公共場所,廟產也將會轉作「公益用途」,廟中的神、佛塑像,也會被勒令撤除,甚至會面臨燒(昇)毀(天)的命運。
臺南鹽水港廳(今日臺南市將軍區)醫生吳新榮就曾經在他的日記裡,清楚地寫下這種時代氛圍:
去找村中長老吳慶林、吳天化兩位請教寺廟整理的政策之下焚燒神像的問題。始知這些被視為庄寶的鎮殿老大帝、太子爺、註生娘娘都被藏匿起來了。他們打算將這些神像拜託「四角頭」的「老大」保存起來……
整體來說,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透過任命公職的方式,收編或招納許多地方菁英成為政令宣導的民間代表,日籍官員則藉著出席祭典活動就近管控民間信仰以及地方事務的運作。在國家權力的支持下,這些被挑選出來的地方菁英不僅有機會拓展自己(或家族)在地方上的影響力,也在統治者的支持下,順利地推展自我信仰的事務。
那麼,到了戰後國民黨政府來臺之後,對於民間信仰的態度是否有所不同呢?
我們先將時間拉回日治時期中期。
1934 年 11 月,在福建省主席陳儀「臺灣與閩帶水相望,不特地理、氣候同也,在經濟建設過程中,如農林、水利、交通、衛生諸端亦復什九相似。取彼成規,供我參考,期收事半功倍之效也」的期許之下,以福建省建設廳長為首的 11 名官員共同組成「臺灣視察團」並撰寫成《臺灣考察報告》,該報告主要針對臺灣經濟、產業狀況為考察重點,但也將日治時期臺灣的交通、衛生、警務狀況等提出具體報告。
從調查、規範到查禁
隨著二次大戰的結束,在國民黨內相對了解臺灣狀況的陳儀奉命進行接收事宜,在《臺灣考察報告》以及日人調查資料的輔佐下, 1947 年公告「查禁民間不良習慣辦法」(1944 年 5 月行政院核定, 1946 年修正通過)、「倡導民間善良習慣實施辦法」(1945 年 10 月內政部撿發),同時也頒布「臺灣省查禁民間不良習俗辦法施行細則」,做為日後審查的法條依據。至於民間信仰的廟宇管制,則繼續沿用 1929 年南京政府時期公布的「監督寺廟條例」。
如果仔細看「臺灣省查禁民間不良習俗辦法施行細則」第五條條文可以發現,一旦被官方認定為「崇拜神權的迷信行為」,那麼肯定吃不完兜著走,除了要接受一連串的調查與罰鍰以外,最嚴重的還有可能面臨司法機關的處分。
那麼,什麼狀況會有可能被官方認為是「崇拜神權的迷信行為」呢?答案就藏在「查禁民間不良習慣辦法」裡頭:
實際上,由於接收初期的臺灣社會正處於兩種不同文化的交集點,儘管 1949 年為了從第一線執行民俗改善、節約拜拜而頒訂「各縣市(局)鄉鎮區縣轄市改善民俗實踐會之組織及活動要點」並成立「改善民俗實踐會」,但從臺灣省政府民政廳的調查報告中不難發現,此政策除了造成臺灣傳統民間祭典習俗的衝擊外,一般民眾對於政府政策依然抱持著質疑與不信任的態度,各地方政府沒有辦法落實中央的政策,也就不難理解了。
從「民俗改善」到「祭典統一」
1950 年代國民黨政府遷臺初期,最重要的便是鞏固、穩定其在臺灣的政權,對民間信仰而言,影響相當深刻的是「節省節約」與「勤儉建國」的統治概念,以及一系列「民俗改善」的規則辦法。
由於傳統民間信仰在神明誕辰、千秋時都會進行共同祭祀、進香行為,既可相拚競比也可融合相拚,在「輸人不輸陣」的競爭心理下,時常出現大擺宴席、過度浪費的現象,這恰恰好違背了國民黨政府「復興抗戰時期批判悠閒、娛樂、宗教儀式和奢侈浪費」的精神,換句話說,此舉牴觸了國民黨政府「厲行節約,崇尚儉樸,提倡國貨,節省外匯,鼓勵儲蓄,投資生產,革除社會淫靡風氣,矯正傷風敗俗行為,增強反共復國力量」的施政方針。
有鑑於此,政府官員或是民意代表常常會把民間信仰扣上「迷信」、「陋習」的帽子,再透過官方宣傳報《中央日報》和其他報章雜誌的宣傳,讓「導正舊有不良風俗」的目標似乎也增添了不少正當性。例如 1952 年臺灣省議員馬有岳及黃運金認為,「拜拜」一詞是日本殖民體制下刻意蔑視臺灣人的風俗,帶有濃厚的諷刺與侮蔑意味,認為應將「拜拜」一詞更名為「祭典」,最終,在臺灣省政府民政廳長楊肇嘉裁示下,要求日後應統一稱以「祭典」稱之。
另一方面,為了落實「依法行政」的精神, 1952 年 3 月 14 日「改善民俗綱要」通過後,更是成為限制民間信仰的一大準則
- 農曆七月普渡,統一規定於七月十日舉辦一次。
- 各寺廟庵觀以鄉鎮區為單位,一年舉行「拜拜」一次,其日期由當地鄉鎮民代表會商決公布之,其原係數區聯合舉行者,仍應照舊,不得單獨舉行。
- 平安祭:每年於第二期莊稼收穫後舉行一次。
- 祭品:以清香菜果鮮花為原則,其必須用牲祭者,以豬羊一對為限。
- 演戲:限於選定拜拜日及平安祭日,一年各限一次,每次最多不得超過二日
為了確實地掌握民間信仰和地方社會的一舉一動,縣市議會、鄉鎮區公所、鎮民代表等地方機關被要求以「改善民俗」為目標擬定計劃,計劃的重點就是要透過統一祭祀時間、次數、以及儀式當中的祭品與內容,將民間信仰塑造成符合「節省節約」、「勤儉建國」的善良風俗。
〈改善民俗綱要〉通過後,《中央日報》便出現這樣的報導:
省政府為徹底改善民俗,實行節約,定十八日上午九時邀集臺中、彰化、南投、苗栗、雲林六縣市縣市長、議會正副議長在臺中市舉行座談會,商討七月普渡節約問題。…按本省人民對七月普渡日期參差不齊,必輪流鋪張宴客,浪費極大,中市已規定以七月十五日一天為限,否則將由警局取締並課稅。
隔日北部八個縣市政府也針對此議題提出數項取締原則:
- 各地舉行拜拜,不得違反國家總動員節約原則,應根據戒嚴法切實實行。
- 民間拜拜、演戲,應切實按照改善民俗綱要第一款的五項規定,限於祭典日與平安祭日各舉行一次,每次最多不超過二日,並須呈報該管轄警察局,核准舉行。
- 對供奉淫神藉以斂財,設立社稷降鸞扶乩妄造符咒邪術醫病之神棍,應切實取締。
- 各級公教及警察人員應拒絕邀請參加普渡平安祭及廟祭典之宴會,並由各縣市區鄉鎮會同各該管內有關機關組織糾察隊,分赴各該管內巡迴視察,如有發現被請宴會者,應查明懲處。其辦法由省府另訂之。
- 各寺廟庵觀除原有外,至於新建廟宇及新塑佛像,絕對禁止。如有修建廟宇塑造佛像,應呈報該管縣市政府轉報省政府核准後,使得興建。
綜上所述,取締原則除了強調地方公教人員不得參與民間信仰宴會活動之外,再一次要求北不縣市的民間信仰不得違背中央政府「國家總動員」國策,祭典儀式前要向當地警察機關進行報備,儀式進行中必須時刻接受巡視、監督,一但被發現有任何違反法令規則的情形,則立刻遭到懲處。最重要的是,除了舊有的、已經報備核准的宮廟以外,不可以再另外新建,除非,獲得了省政府的首肯。那要怎麼樣才可以獲得省政府的同意呢?那又是另一段故事了。
各種不盡「民」意的取締狀況
針對〈改善民俗綱要〉一法通過後的執行狀況,在《中央日報》、《聯合報》等報紙不難看出諸如「節約政策奏效」、「赴宴拜拜人數減少」、「祭典時鋪張浪費的現象已逐漸改善」的報導,但透過上段結論即可知曉,由於各地民情不同,位於第一線的地方行政機關可以說是吃足了苦頭,例如 1953 年《中央日報》載道:
農曆五月十三日臺北市延平、大同、建成三區居民曾舉行一年一次的霞海城隍誕辰祭典,市府當局在事前雖然大事宣傳勸導市民不要大肆鋪張,但事實上勸導者只自勸導,拜者則自拜,例如禁用牲畜供為祭品,或禁用隨香燈旗等迷信物,可是實際上當地城隍廟內充滿牲畜,滿街盡是燈旗,而不見有人取締。至於請客情事也未見減少,足證勸導全未發生效果。
到了 1960 年,臺灣省政府要求各縣市政府於各鄉鎮區成立「改善民俗實踐會」,限期一個月內成立,由鄉鎮市(區)長會同鄉鎮民代表會主席邀聘民意代表與地方人士擔任委員,實行不到三年,臺中縣政府就在 1963 年致電臺灣省政府「統一拜拜之缺點在於尚無約束『洋教』等浪費行為且政令並沒有明確的罰則,容易造成伸縮性過大、損害政令之威嚴性」,此外嘉義分局警備司與地方機關商討城隍誕辰祭典遊行時,也提出「礙於權責不能統一,使其政令窒礙難行」的無奈,其餘各縣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執行困難的裡由,更是族繁不及備載。
1971 年的中元節時,在臺南市發生的衝突則是另一經典案例。
臺南政府為了勸導市民節約拜拜,將警察組成數個糾察小組,在祭典拜拜時瞻前顧後,避免有違規的事情發生。在中元節月黑風高的夜晚,糾察小組行進到安平某一間宮廟前時,赫然發現廟方供桌上躺了 9 隻碩大的神豬,嚴重違反了臺南市政府「一豬一羊」的要求。
好死不死地!陪同稽查的還有臺灣省政府民政廳的劉股長,警方只能立即展開取締行動,但該廟信徒無人出面認賬,糾察小組又找不到「打官腔」的對象情況下,值勤員警只好自行動手抬取供桌上的豬隻,沒想到此時居民竟然蜂擁而上,毆傷員警與糾察人員,這場紛亂一直持續到凌晨才告一段落。最終,警察機關還是抬走了一頭神豬,但這頭神豬也因為天氣炎熱的關係,成為警察「臭酸」的負擔。
時任臺南市民政局長的徐積成在事後表示地方機關在執行中央政策上有困難性,省政府雖明令執行改善民俗但又強調要兼顧地方信徒的信仰自由,這種狀況使市政府成為夾心餅乾,立場先已不穩,做起事來更沒有準繩。
後記
本文並沒有要爭論民間信仰各個教派的源流,也沒有要針對民間信仰是否為「宗教」進行釋義,更不想要陷入「是否應該要限制、縮減民間信仰的儀式行為」的爭論之中,但是從各個時期統治者對於民間宗教信仰的論述卻可以看出一些端倪。
就現實層面來看,宗教信仰可以說是人類文明社會發展過程中,對於超自然力量產生敬畏、恐懼的心靈活動,隨著大小規模的遷徙行為,先民們不僅將原鄉信仰、傳說帶入臺灣,更引入了許多具有原鄉特色的祭典風俗,也因此,在傳統的社會觀念體系中,崇敬神靈、祭拜祖先可以說是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大事,「燒香拜拜」這種行為,也就成為凡人與超自然力量的溝通管道。
從臺灣史中可以發現,從日治時期開始,臺灣的統治者都想要介入甚至掌控民間信仰的發展,這是緣於現代國家的特色,現代國家的特色就是能有效地進行社會控制(social control),手段之一便是改善統治者認為不合時宜的慣習,民間信仰多次被扣上「不科學」、「迷信」的帽子後,確實在地方上出現了要求進步、改善民俗的風聲,最顯著的例子,便是林獻堂、蔣渭水等人對於「傳統」的抨擊。
直到今日,或許我們比較少聽到政府公開地將民間信仰貼上「迷信」或是「鋪張浪費」的標籤,但是仍然有許多標語是期望信眾減少燒香(降低 pm2.5)、減少燃放鞭炮(保障附近居民的安寧),從 1960 年代就開始扮演夾心餅乾角色的地方政府,又如何在公說公有道、婆說婆有理之間取得平衡,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參考文獻:
- 王世慶,〈皇民化運動前的臺灣社會生活改善運動:以海山地區為例(1914~1937)〉,《思與言》,第 29 卷 4 期,1991 年 12 月,頁 5-63。
- 鄭螢憶,〈臺灣總督府與民間信仰:以日治時期北港朝天宮為例〉,《臺灣風物》,第 59 卷 3 期,2009 年 9 月,頁 27-60。
- 辜神徹,〈1950 年代以降「改善民俗、節約拜拜」政策對臺灣民間祭典的影響〉,收錄於《臺灣研究在法國與臺灣史新研究學術研討會論文集》,(臺北: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12),頁 1-23。
- 劉祐成,〈戰後臺灣「改善民俗運動」之探討(1945-1990)〉,臺中:逢甲大學歷史語文物館理所碩士論文,2010。
- 何鳳嬌,《臺灣省警務檔案彙編─民俗宗教篇》,臺北:國史館,1996。
- 吳新榮著;張良澤總編撰。〈吳新榮日記/1940-10-09〉,臺灣日記知識庫。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
- 近藤正己著,林詩庭譯,《總力戰與臺灣─日本殖民地的崩潰(上)》,臺北:臺大出版中心,2014。
-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
- 《臺灣省政府機關檔案》
- 《中央日報》
-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