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 年底,考古學者在湖北省江陵縣張家山發掘 3 座西漢初期的墓葬,其中的 247 號墓出土 1000 多枚竹簡,內容包含漢初的律令與司法文書。這批竹簡中有一篇題名為「奏讞書」的文書,是下級官府向上級請示報告的司法文書彙編,也包括一些疑難的案件,有可能具有指導、教育基層官吏的功能。
《奏讞書》包含春秋至西漢時期的 22 個案例,其中的案例 22 記錄了一樁發生在秦國首都咸陽縣的「強盜傷人」案,案情曲折離奇。
此案的犯人特意挑選作案的時機,導致案件缺乏目擊證人;不僅如此,犯人還製作假證物,企圖誘導辦案方向。在官府追查案件的過程中,線索數度中斷,縣廷一度撤換偵查案件的負責人。最後終於在獄史舉閭的努力之下,將犯人逮捕定罪。
以下便根據出土司法文書的記錄(加上一點個人的推測與想像),來介紹這樁離奇案件的經過。
咸陽縣㝡里發生強盜傷人事件
秦王政(即後來的秦始皇)六年六月癸卯這一天(西元前 241 年 6 月 27 日),一個名為「婢」的女子手上提著 1200 錢、撐著傘,步行離開咸陽縣城內的市場,打算歸家。
婢之所以撐傘,可能是因為當時正下著大雨;也可能是因為當時正在鬧蝗災,撐傘是為了遮蔽漫天飛來的蝗蟲。無論如何,物體打在傘上發出很大的聲響,婢聽不到其他的聲音,因此她並沒有發現有人悄悄尾隨在她身後。
婢的住所在㝡里裡面。當時在城中的里四周有圍牆圈起,還設有里門管理居民出入。不過可能是由於當天縣裡正在鬧蝗災、官吏把有用的人力都徵調去田裡捕治蝗蟲的緣故,當婢走進里門的時候,並不像往常一樣有人看門,因此也就沒有人把跟在婢後面的那名陌生人攔下來。
婢進入里門走到巷裡的時候,突然有人用力地從後面推了她一把。婢因而跌倒在地上,過一陣子才爬起來,這時她本來提在手上的錢已經不翼而飛了。婢於是大聲呼叫有盜賊,這時一名叫做齔的女子出現,告訴婢說她的背上插有一把形狀像髮簪的小刀,婢這才知道自己受傷了。(這個婢是恐龍嗎?被背刺一刀竟然沒有感覺)
當時的里設有「里典」這種小吏,負責監控里中的狀況。自己所管理的里竟然發生這等傷人奪財的嚴重事態,里典自然要盡快向上級報告。㝡里的里典是一個名叫「嬴」的人,他向縣廷報告說:「不知道什麼人在㝡里中刺傷了女子婢,奪走婢的錢,也不知道犯人跑去哪裡了。」
獄史偵查案件 釐清案情
縣廷接到報告之後,就命令獄史順、去疢、忠、文、、固追查盜賊。這批獄史查案的第一步是先審訊被害人,給被害人做口供。
婢於是向獄史們講述了事件發生的大致情形。不過婢並沒有看到犯人的長相,也不知道犯人往哪邊逃走。只是因為犯人推婢的力道猛烈,婢覺得犯人可能是個男子。
獄史們聽完婢的說明,覺得還有些疑點,就追問了婢:「有人在後面跟蹤你,你為什麼沒有回頭看?」婢說:「我拿著傘,傘的聲音很吵,聽不到背後有聲音,所以沒有回頭看。」獄史們又詢問婢:「你離開市場的時候,有沒有遇到誰?」婢回答說:「雖然有遇到人,也不會知道是誰。」
獄史們無法透過婢當天的經歷來鎖定嫌疑犯,他們只好先將懷疑的對象鎖定在婢認識的人與生活中會接觸的人。獄史們設想,犯人合理的犯案動機可能會是與婢結怨,或者是缺錢。
於是獄史們要婢想一想,朋友裡面是否有曾經和婢爭鬥、彼此怨恨的人,或是商販、傭工、鄰居、認識的人、弟兄之中是否有貧窮的人,這些人之中有沒有婢認為會是嫌疑犯的人。
然而婢卻回答:「沒有。」
至此透過被害人婢的口供尋找嫌疑犯的路似乎堵塞了,犯人可能不是婢認識的人。
查驗物證 尋找目擊者
除了審訊當事人與製作口供,獄史們也檢查了物證。
首先是察驗凶刀。
凶刀的刀柄為鐵製環狀,刀長九寸(約當 21 公分)。另外,在婢跌倒的地方找到一枚長一尺半(約 34.5 公分)的楚式「券」(記錄交易的契約書),券上的刻齒(圖 2)看起來像是商人使用的券。婢否認這枚券為她所有。
獄史們似乎還沒有想到要怎麼透過刀和券來尋找犯人,他們偵辦的方向是尋找目擊證人。
案發當天大部分的居民都被叫去幫忙捕治蝗蟲,留在㝡里中的人很少,但他們還是找到一個案發當時待在㝡里中的女子「噲」來訊問。
結果噲說:「我生病躺在臥室裡,沒看到有人進出。」
至此整個㝡里也找不到什麼目擊證人了。
獄史順等人實在是找不到犯人,縣廷於是命令獄史舉閭接手這個案子。
前路不通 舉閭接手調查物證
既然婢想不出有什麼認識的人有犯罪嫌疑,其他的獄史也找不到目擊證人,舉閭於是先從物證下手。
舉閭將在案發現場發現的券拿給市場做買賣的人察看,他們認為看起來像是交易絲織品所使用的券。於是舉閭找來販賣絲織品的大夫(秦的爵位,在二十級中為第五級)騣,叫他檢視這枚券。
騣說:「券的刻齒呈『百』的形狀,有 11 尺,1 尺 180 錢,共 1980 錢,這確實像是交易絲織品用的券。」舉閭接著訊問與騣一同販賣絲織品的那些人,但他們都否認持有這枚券。
當時的券是在一枚木條的正反兩面寫上交易的內容、在側面刻上記錄數字的刻齒,然後剖成兩片,買方與賣方各拿走一片。舉閭設法尋找作為證物的那枚券的左半邊,但也沒有找著。
結果案發現場發現的券找不到主人,也找不到與它成對的券,舉閭無法憑藉物證抓到犯人。於是舉閭試著展開地毯式搜索,計畫收捕一些有犯罪嫌疑的人來訊問。
擴大範圍搜查嫌犯
首先,舉閭收捕與審訊以下幾類人之中有犯罪嫌疑的人:如不良少年、市場商人的舍人(商人出資給舍人經營生意,舍人要擔負經營虧損的責任)、私家的奴僕、在官府勞作的刑徒(因犯罪而被處罰服勞役的人)、顯貴人家中不恭謹的家奴、從外縣來做傭工的人,這幾類人應該都是平常會在市場出沒的人。
舉閭仔細察看這些嫌疑者的言行、經濟拮据的情形、為了謀生出入的場所,並察問他們日常起居的情況。結果沒有找到犯人。
舉閭接著發動第二波搜索行動。
這部分的案情由於竹簡殘損與字跡不清晰,所以不太清楚細節;但大致上仍可看出,舉閭率領司寇(因犯法而被判處在官府勞作的一種刑徒)裘等人,收捕工作不勤勞或飲食奢侈過度,而可能有犯罪嫌疑的人。「飲食奢侈過度」指的是和收入不相稱的消費行為,這樣花錢的人很容易被懷疑有不正當的收入。然而這次的搜索行動仍然一無所獲。
接下來的案情因為竹簡依然有殘缺,仍舊不清楚細節,不過舉閭似乎是發動了第三波搜索行動。
他又率領隸妾(因犯法而被判處在官府勞作的一種女性刑徒)每等人日夜辦案(超時工作,完全沒有一例一休),刺探、調查不耕田與做買賣、生計貧困窘迫、行為不檢,而可能有犯罪嫌疑的人。公卒(無爵位的平民的一種法律身分)瘛等人到處令人暗中跟隨察看這些嫌疑人的言行、出入、日常起居的情況。
就這樣過了幾天,舉閭才收捕與審訊嫌疑犯。
從舉閭的搜查對象來看,當時最容易被懷疑犯罪的群體多是社會底層的人。例如:1. 有犯罪前科者,如刑徒。2. 經濟狀況不佳的人,包括被人奴役的奴僕、有負債可能性的舍人、窮人。3. 脫離本鄉的流動人口,如傭工。4. 過於奢僭的人,如飲食奢侈過度。5. 遊手好閒的人,如失業者。6. 行為不檢的人,舉例而言,在那個時代,夜間在外面遊蕩就算是行為不檢。
鎖定嫌犯 尋找證物 比對供詞
在最後一波搜查行動中被捕的其中一個嫌疑犯士伍(無爵位的平民的一種法律身分)武說,自己只是未經批准就脫離戶籍擅自出走、且逃亡時間未超過十二個月,這不是嚴重的罪行,自己並沒有奪財傷人。
另一個嫌疑犯公士(秦的爵位,在二十級中為第一級)孔之所以會被線民盯上,是因為他每天都從家裡到市場,一副落魄的樣子在旗亭(圖 4)下晃蕩,也不工作,過一陣子就回去。
孔的衣服上原本裝有黑色的衣帶,衣帶上有可以佩帶物品的地方,卻沒看到有佩帶物品。這很容易讓人聯想到被本案犯人遺留在婢背上而無法帶走的凶刀。孔的眼神、應對又最特別,和其他人不一樣,看起來愈加可疑。
不過,在接受審訊時,孔自稱:「我是走士(可能從事被人使喚跑腿的工作),從來沒有佩過帶鞘的刀,也沒有奪財傷人,我沒有犯法。」
舉閭對孔起了疑心,於是舉閭向民眾宣布:「接受孔的器物、錢財卻不呈報給官吏的人,有罪。」消息傳出去之後,走馬(秦的爵位,在二十級中為第三級)僕呈報了白色革製的刀鞘與繫刀鞘的絹。僕供稱:「公士孔把這個刀鞘送給我,我不知道他是從哪裡取來的。」孔卻否認,說:「我從來沒有送刀鞘給僕,不知道他為什麼這樣說。」
面對僕與孔的供詞產生矛盾的情況,舉閭以查驗證物來化解。舉閭將婢背上的凶刀插入僕呈報上來的刀鞘中,正好互相吻合。舉閭又驗視那把帶鞘的凶刀,刀身與刀環的接合處側邊歪斜,而正好只有這個歪斜之處附著在刀鞘上的地方有青色的痕跡,可見僕送上的刀鞘很有可能就是凶刀原本的刀鞘。
舉閭終於找到足以讓孔認罪的物證,接著舉閭開始比對供詞。
舉閭先以僕的供詞來盤問孔。孔或許感到此事難以賴帳,於是改口說:「我得到刀鞘,拿去送給僕,之前忘記這件事,所以才說沒有給他。」
舉閭又訊問孔的妻子女,女說:「孔一向佩刀,不過現在沒有佩刀了。我不知道刀去哪裡了。」舉閭以女的供詞來盤問孔,這下孔又更難招架。然而,孔還是試圖辯解道:「我向不認識的人買了帶鞘的刀,佩著刀到市場的時候,有人把刀抽去偷走,於是我就把空的刀鞘送給僕了。之前說我得到刀鞘以及從未佩刀,是我說謊。」
舉閭責問孔:「既然如此,為什麼你要把空的刀鞘送給僕,又騙說沒有給?為什麼你一向佩帶有鞘的刀,卻說從來沒有佩刀?」面對這些質問,孔無法解釋。
嫌犯認罪
於是舉閭嚴厲地審訊孔,將孔綑綁起來張開四肢,恐嚇說要笞打他。
孔見狀,只好改口說:「我貧困沒有工作,常在旗亭下遊蕩,好幾次看到商人的券。我一直想要搶奪財物,於是偽造了假的券;計畫拿著這個假券,看到可以搶奪財物的機會就下手,並把券放在現場,讓官吏去追查市場的商人,不要來懷疑我。
那天我看到一個女子拿著傘、提著錢,當時官吏命令全部的民眾去田裡捕治蝗蟲,城裡的人很少,我認為情況對我有利,能夠刺殺這名女子搶奪錢財。於是我跟蹤這名女子到巷中,左右看看,沒有人,就用刀刺擊女子,奪錢離開。之前隱瞞不說,我認罪。」
孔的確不是婢認識的人,因此他沒有進入最初獄史順等人的視野中。孔也不是獄史舉閭第一波搜查鎖定的對象,他既不是奴僕、也不是刑徒,還擁有公士爵位。從他一天之內可以在家與市場之間往返來看,他應該就住在咸陽縣境內,所以也不是從外縣來做傭工的人。
孔在犯案之後,似乎也沒有過度揮霍金錢的行為,因此舉閭的第二波搜索行動也沒有注意到他。直到舉閭發動第三波搜索,鎖定不務農、不經商的失業者,才懷疑到他身上。
以上那些涉案人士的口供製作完成之後,按照規定,辦案的官吏還要向有關官署查詢受審者的個人資料,確認與受審者的供述一致,然後才能將犯人定罪量刑。本案的犯人孔以非法手段取得財物 1200 錢,被判處「完為城旦」這種勞役刑。
犯人孔的下場
至此這樁案件告一段落。
雖然這是一個發生在秦國統一之前的案件,但我們還是可以參考與《奏讞書》在同一個墓葬出土的漢初的《二年律令》,來推測孔為什麼被判處「完為城旦」這種刑罰。
《二年律令》的內容有〈盜律〉,其中有條文規定:透過非法手段取得的財物,其價值若超過 660 錢,應判處「黥為城旦舂(男為城旦,女為舂)」這種刑罰。而孔搶來的 1200 錢顯然超過 660 錢,應當被判處「黥為城旦」。
不過,由於孔擁有「公士」爵位(在二十級中為第一級),按照〈具律〉的條文規定,可以免除「黥(在臉上刺字,是最輕的肉刑)」的處罰,所以孔最後被判處「完(免除肉刑)為城旦」。
附帶一提,其實如果參考《二年律令》的法律條文,孔在整個犯案過程中違反法律之處,至少還有弄傷人與偽造券書。不過《奏讞書》案例二十二的內文並沒有明確提到有按這些罪名來處罰孔。
孔被判處的「完為城旦」是種什麼樣的刑罰呢?
孔雖然因為擁有爵位而免除了黥刑,但他仍然要在官府服勞役,從事包括土木工程、手工業勞動、運輸物資、牧養家畜等勞動工作;而且可能要終日在官府被役使,沒有餘力經營自己的產業。
城旦刑徒還要戴上刑具(首枷、足枷),穿紅色衣服以和一般平民區別。他們不能住在民里中,被和一般平民隔離起來生活。更慘的是,城旦的妻子、未成年的孩子與財產會被官府沒收,官府有可能把沒收來的城旦家屬賣掉。
獄史舉閭得到褒獎
犯人孔被繩之以法,獄史舉閭則因此而得到升官的機會。
在《奏讞書》案例二十二的末尾,縣廷總結舉閭偵破這樁高難度案件的功績,這段文字寫道:犯人孔故意製作假的券、刺傷人、奪取錢財,並將假券放在案發現場,讓官吏不能察覺犯人,這種事不曾有過。民眾因而害怕恐懼,不敢出入,如此則為害甚大。
獄史順等人沒有找到犯人,於是令獄史舉閭接替。在沒有物證的情況下,舉閭以智略窮究偵察而找到犯人。他用來找到犯人的方法十分精細巧妙,使盜賊不敢輕舉妄動。
在秦王政六年八月壬辰(17 日)這天,咸陽縣丞㝅禮向上級提出報告,附上記錄案件偵查過程的司法文書,請求上級提拔舉閭升官。
縣丞的報告說:「法令規定:『獄史能解決隱微困難的案件,要向上呈報。』如今獄史舉閭解決隱微困難的案件,縣廷做成奏書二十二牒。舉閭辦事無人能及,廉潔、忠厚、誠實,奉行公務平正。縣廷請求以舉閭遞補卒史,以勉勵其他官吏。」
卒史是郡府的吏員,比起在縣廷工作的獄史,自然是跳了一級。如此看來,每當發生這種疑難案件的時候,對縣廷的小吏來說,未嘗不是升官的契機。
考古發掘讓我們有機會看到不見於傳世文獻的文字記錄,補充了傳世文獻的不足。《奏讞書》案例二十二就是一個有趣的例子,它的內容比起傳世史書更能傳達當時的社會情態與一般人的生活樣貌,讓我們對歷史的了解更加立體、更加豐富。
聲明:這個案件是記載在出土的竹簡上,而竹簡常有殘損或文字不清晰的地方,造成釋讀困難;即使是文字看的清楚的部分,某些文字與文句的釋讀也還有爭議。本文作者能力有限,在敘述案情時,若遇上學界解讀尚有歧異的地方,在參酌多方資料後,也僅能暫且先採用一種說法。有興趣的讀者可參考以下的參考書目,也歡迎討論。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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