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3 年的夏日,兩位女孩遺體先後浮出臺北淡水河。她們曾在河畔心碎地相互依靠,而那水面平靜得令人感到淒涼與哀傷。
17 歲的林萬,家住在淡水河畔的元園町(現在的萬華區雅江街南端),是林水田的養女。而林家隔壁的洪金福家中,也有一名養女,是 16 歲的洪習妹。
這裡提到的「養女」,是日治時期戶口登記的專有名詞,但實質上,就是傳統社會中的「查某嫺」(cha-bó͘-kán),也就是婢女之意。當女孩被別的家庭收養/買走之後,就成為「查某嫺」,住在對方家,負責打雜煮飯、伺候長輩小姐等各式各樣的家中雜務。
還有另外一種養女是童養媳:女孩長大後,要嫁給收養家的兒子,稱作「新婦仔」(sim-pū-á),跟查某嫺不太一樣。但不管是哪一種養女,她們都是從小就被別人決定命運、由不得己意的漂泊女孩。
若是遇到良善的主人,養女至少還會被視為家中一份子;但許多養女也被低賤對待,若不是再被轉賣,就是到了適婚年齡還被禁錮不準出嫁。清治時期,「錮婢」就常被官員視為民間惡習,立碑嚴禁;但無良主人似乎沒有因此減少。
1923 年 7 月 10 日早晨,林萬、洪習妹這兩名養女/查某嫺,依照約定,一起離家出走了。她們相偕來到在家附近不遠處的淡水河邊,不知道在多麼灰暗的心情之下,雙雙躍入了河水裡,離開這個世界。
隔天上午,淡水河上的船夫,在第二水門(現在的長沙街西端)首先發現了浮出水面的林萬遺體,隨即通報警察。大家認為,洪習妹應該也會在附近,因此立刻展開搜尋,最終在下午 3 點,於南邊一點的入船町四丁目河岸邊(現在的貴陽街二段西端),也跟著發現了洪習妹的遺體。
為什麼這兩個女孩會跳河呢?林萬是在 1922 年 4 月入籍林水田家的,同時也一併更改姓林;沒想到,她在林家屢遭主人虐待,甚至還被迫賣淫,因此身染梅毒。而她與隔壁洪家查某嫺:右眼失明的洪習妹相識,洪習妹的生活可能也過得不是很好,兩人擁有相似的身世,似乎更能體會到彼此的悲觀與厭世之感。
此外,更加令人注意的是,在《臺灣日日新報》的報導裡,不僅把兩人的關係描述為「親しくする」:相當親密,甚至還下了「女同士の情死」的標題:兩位女子的殉情。
報導的描述也僅止於此,沒有再講得更加詳細,留下這般曖昧的內容。所以,我們不知道當時記者在採訪過程中獲得了什麼其他情報,而讓他下了「殉情」這種意有所指、但很曖昧的用詞當作標題;也無法從報導中明確得知,林萬跟洪習妹兩人,除了同病相憐外,是否還有其他更進一步的情愫。
看《臺灣日日新報》對於女同性戀(或親密女子)的報導方式,大多就是像這樣,以一種曖昧不明的筆法來呈現,或者跟不幸事件(如自殺殉情、離家出走等)牽連在一起。
在當時,「同性戀」跟「自由戀愛」(雙方自由選擇對象與交往方式,而不受父母親長媒妁或傳統婚姻常規所規範)一樣,都被傳統及主流社會視為一種異端。而《臺灣日日新報》也常使用犯罪或不幸的負面新聞來加以詮釋,因而使得自由戀愛或同性戀跟著呈現、傳播出一種負面形象。
時過境遷,人們對於人權概念有越來越多的接觸及認識,所以,「查某嫺」已經不再是受到今日社會所認同的收養習俗了;至於「自由戀愛」,也不再被人冷言冷語、視為洪水猛獸,而是相當普遍且自然的想法。然而,同性戀及其身份、性別認同、性傾向等個人特質,卻還仍然受到部分人們投以異樣眼光,甚至被具體干涉。
在許多人的人生當中,曾經接受各種有形或無形的暴力。暴力的來源,有的來自家中的親人或長者,有的來自外在的他人與社會;而暴力的性質,有具體的惡意,也有被當成是「善意」或「理所當然」的無意識施暴。
對於後者,其實歷史一直都在提醒我們:人們不應再將自身的想像、歧視與干涉,任意主導、加諸在他人的身體、心理及相關權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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