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代的臺灣社會中有一群人,他們靠著拓墾、經商逐漸累積財富,此後開枝散葉,形成盤據地方的大家族,他們也透過科舉、捐官獲得官方身份的保護,在地方從事各種善行取得地方群眾的支持,漸漸地成為地方領導並掛上地方的名號,成為某地的代表之一。像是日治以後知名的板橋林家、霧峰林家、高雄陳家,亦或是清末以後逐漸式微的鹿港施家、臺南吳家,都是這類的範例。
然而,隨著乙未(1895)臺灣成為日本的領土,這些地方的大族面對新統治者、新統治方式與新的環境時,當過往的那套處事機制失靈時,「該如何自處?該何去何從」是多麼惱人的問題。
案起
明治 39 年(1906)6 月 29 日開始,《臺灣日日新報》記錄一則熱度持續一個月的命案,甚至引起當局的特別重視,派員重新開棺驗屍。起初只是一個小篇幅的案件報導〈一刻千金〉,以諷刺的口吻批評臺灣的紈褲子弟行為不檢:
年僅 14 歲、令男人嚵涎的少女「白玉」被養母安溪銀賣給臺灣巨富的「大郎」,在男女一夜纏綿後,卻不幸因為「鑿枘」引發血崩致死。為了息事寧人,大郎先以 800 金堵住養母安溪銀的嘴,又以 300 金給予白玉之生母。然而這篇報導疑點重重:
- 「白玉」與「大郎」故意使用代稱,引人遐想。「白玉」是對於貌美少女的稱呼,因此下文形容少女之死是「白玉樓中人」,「大郎」則是指長子
- 「鑿枘」分別是指圓型的卯眼與方形的榫頭,表示兩人的不合,尤其以鑿枘暗指性行為。而以「親密行為的不合造成血崩致死」,是缺乏健康知識的判斷。
整篇報導看起來似乎刻意隱藏什麼,完全無法以正常邏輯閱讀。
一時間謠言四起,引發各界關注。
7 月 4 日,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官、會同警察官與醫員重新對「白玉」解剖驗屍。同一時間,臺灣日日新報社也進一步調查整起事件,並以將近半面的篇幅詳細說明調查結果,為〈枋橋處女變死事件〉:
死者為 15 歲的曹鳳,被養母黃阿銀(安溪銀)推薦給相好林爾嘉,想藉此衣食無缺。林爾嘉即是枋橋林家當家,即今日之板橋林家。雖然居住於廈門鼓浪嶼,卻是臺灣銀行重要的股東,此次回臺便是要處理銀行要務。
林爾嘉身邊不乏小妾隨行,像是大稻埕的李鳳、小匏、艋舺的余氏,因此無暇顧及曹鳳。在黃阿銀多次懇求下,林爾嘉不忍一再謝絕,答應納曹鳳為小妾。6 月 23 日,曹鳳隨林爾嘉歸。一夜雲雨後,曹鳳半夜隨即吐瀉不止,香消玉殞。隔日,立刻請公醫診斷,公醫判斷導致曹鳳死亡的應該是「急性腸加答兒」。
隨後,便發生養母與生父爭財的事端,黃阿銀除了得到賣女兒的 200 圓,更得到封口費 800 圓。曹鳳的生父曾魚也想分一杯羹,事情因此鬧大。至於曾魚是否有分到黃阿銀的 300 圓,就不得而知。
由於事關臺灣重要家族板橋林家,當局不敢馬虎,7 月 4 日再次開棺驗屍,以求真相水落石出。
然而,事件後續發展卻更為詭譎。
7 月 20 日,《臺灣日日新報》刊登林爾嘉來函要求撤銷新聞,聲明事件與自己無關。即在兩周後,8 月四日(漢文版在 8 月 5 日)《臺灣日日新報》以〈枋橋少女變死事件(不起訴)〉為名,說明林爾嘉既然來函請求取消,檢方又對曹鳳之死與黃阿銀之計謀都證據不充足,無法斷定林爾嘉有此「惡習」與「劣跡」,就此結案。
本案就此終結?不,在最後的聲明中留下諸多未解釋清楚的問題:
- 報社曾大篇幅報導此案調查結果,卻在結案時草草結束。既對於檢察局之調查無進一步說明,更單純以一紙林爾嘉之自白,就斷定本案與林爾嘉無關?
- 檢察官以證據不足斷定林爾嘉與本案無關。然而卻無說明如何證據不足,又或者有何明確證據指出林爾嘉根本未曾與黃阿銀有所接觸,當局如何能做此判斷?
- 所謂「惡習」、「劣跡」指得是甚麼?無此惡習、劣跡,就與曹鳳之死無關嗎?
報導中不願提起的隻字片語,背後勢必隱藏著不為人知的祕密,需要被逐一破解。
推案一:臺灣日日新報社立場
本案首要釐清《臺灣日日新報》報導的態度,是否從一而終秉持挖掘真相的精神?從 7 月 4 日到 8 月 4 日,報導內容有著明顯的轉變,這樣的轉變將影響我們對案情的認識。
日本的報紙業從明治維新後(1867-1880左右)開始發展。當臺灣成為日本殖民地後,由於臺灣報業尚未發展,便吸引了大量日本報社前來。起初,《臺灣新報》與《臺灣日報》互相爭奪臺灣北部報業龍頭的地位,但隨著總督兒玉源太郎上臺,支助日本人守屋善兵衛買下兩家報社後,這兩家便合併為《臺灣日日新報》。
《臺灣日日新報》聘請總督府官房秘書課課長木下新三郎為主編,甚至以《臺灣總督府報》的刊載換取每月 400 圓的報社營運費用。這讓臺灣日日新報社雖然是獨立的報社,卻容易偏向日本官方的立場,尤其當時臺灣報紙的發行需事先經過政府審核許可,這也使得《臺灣日日新報》的官方的色彩更加濃厚。[1]
但《臺灣日日新報》的經營並非單純成為政府的傳聲筒,他們聘請了謝雪漁、魏清德、黃茂清、蔡夢蘭等人擔任記者,致力於啟蒙大眾文明。
總而言之,《臺灣日日新報》在獨立立場與官方支持之間遊走,可以想見其在本案中初以紈褲子弟的陋習為批評對象,之後態度翻轉的情形,與當局有著密切的關係。
推案二:板橋林家的政商關係
本案嫌疑對象板橋林家,在乙未(1895)臺灣成為日本領土後,極需建立起新的政商關係,以利其事業的經營。由於這層考量,板橋林家與當局的交往將成為本案之關鍵。
林家出身於福建漳州龍溪,祖先林平侯來臺輾轉開啟米業、鹽業、航運業,甚至經營土地交易,也因而成為鉅富。嘉慶 8 年(1803)林家通過捐官取得縣丞,並一路捐為知州、同知、南寧知府、柳州知府等,六年後回臺已經無往不利。此後「政商兩棲,義利合一」成為林家經營的中心思想。
林家豐富的家產得以保存得長長久久,除因仕紳身份受官方保護,也得力於鄉里支持。直到其三子林國華、五子林國芳接下當家時,林國芳已成為漳州人的領袖。當時的林家被捲入漳泉械鬥中,導致林家自大嵙崁(今大溪)遷至枋橋(今板橋)築城避禍,板橋林家園邸也在此時漸漸築起。由於國華與國芳分別代表林平侯所定商號「飲、水、本、思、源」之「本」與「源」,因此板橋林家又以「林本源」為名。
林國芳死後由林國華之子林維讓接手,光緒四年(1878)林維讓過世後,其弟林維源主持家業,不僅使得林家產業到達另一高峰,更為臺灣各項近代化建設出資不少。
乙未之後,林維源以清廷官員之姿帶著家族「離開故鄉,來到故國」,然而,在臺灣的林家祖業遭遇他未曾想見的危機,遠在彼岸的林家一方面以經費支助各地反抗軍,一方面無奈留在臺灣宅邸的丁勇都被收編為日軍使用;一方面派三房林維得一系回臺維持祖業,一方面祖業面臨日本官方的覬覦與地方民眾的挑戰。
面對新環境的威脅,林家決定重新規劃佈局,拉攏新的臺灣統治者。
明治三十年(1897)臺灣住民選擇去留的期限前,林維源率本房保持清國國籍,讓一部分族人入籍日本;另外,趁著後藤新平訪問廈門時與其交好,並懇託照顧在臺的林家產業;再者,林家也資助日本總督府在臺灣建設的需求,例如臺灣銀行的設立,林家即是第二大的股東,林爾嘉更代表林家被選為「監查役」(董事會監察委員)。
舉家遷至廈門後,因為林維源年事已高,便轉由交由長子林爾嘉來處理林家產業、往來臺海之間。林爾嘉延續著林維源的規劃,致力在臺人脈的經營。例如在命案發生前,明治三十九年(1906)6 月 10 日,林爾嘉方才受邀參與行政長官後藤新平的受爵慶祝會兼「林爾嘉」的洗塵會,7 天後又受邀參與總督官邸的夜宴。
面對臺灣新的統治者,林家不再依靠捐官買品銜,而是更為實質地取得產業的股份、拉近與官員的關係,維持著板橋林家在臺灣的影響力。此時,不僅僅是林家依賴於統治者所給予的利益,統治者也依賴林家的資金對於島內建設的貢獻。因而,當局聽聞與「巨富」關係密切的新聞,便大動作進行重驗。
暫且不論官方與林家之間的關係可能造成的影響,回到嫌疑人林爾嘉自身,他是否有可能涉案?
推案三:死者死因
既然《臺灣日日新報》認為曹鳳之死與林爾嘉是否具有「惡習」、「劣跡」關係密切,便有必要加以說明。然而,此前我們必須先探明死者曹鳳之死因,才能判斷兇手。
在本案當中,唯一可知的診斷內容只有公醫所做的判斷。那麼,公醫所言是否可信將左右本案的結論。
公醫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來到林家,為死者曹鳳進行勘驗,報告完成前唯有林家最有可能給予公醫壓力,要求竄改診斷結果。然而,這個可能性極低。為什麼呢?這必須從公醫制度的創立談起。
公醫制度首見於日治初期臺灣,由於日軍來臺飽受臺灣傳染病之苦,極需醫生解決來臺日本人的疾患問題,總督府便設立醫院,由國家聘任公醫,派駐於需要的地區,一方面受託於總督府對臺灣疾病進行調查與防疫,一方面照護來臺日本人的健康情況,進一步可以對臺灣人施行醫療救助以達收攏民心之效。
既然公醫受雇於總督府,每月薪水在 200 圓至 300 圓不等,高出平均薪水許多,並且由總督府按月給予薪資,無需擔心有業績的壓力。在如此優渥的條件之下,要再接受林家的賄賂而竄改資料可能性不大。那麼,曹鳳確實死於「急性腸加答兒」的機會較大。
既然死者並非死於林爾嘉之「惡習」、「劣跡」,「惡習」、「劣跡」的所指將能提供我們判斷林爾嘉是否就是兇手。之前我們曾提到,《臺灣日日新報》秉持著「破惡習,進文明」的精神,如此責任的驅使讓《臺灣日日新報》曾經舉辦一次徵文〈臺灣習俗美醜十則〉,在惡習方面除了阿片、迷信、纏足外,重金買妻、一男數妾都被點名為臺灣的惡習之一,也是本案最符合者。
這類惡習曾受《臺灣日日新報》特聘記者謝雪漁以〈論納妾弊害〉一文批評,他認為,立妾室會使男人兩難於正宮與小妾之間,導致家庭失和;其次,表現男人的喜新厭舊,反而無人白頭相守;最終,將造成臺灣男女比例失衡。這種「無公德心之事」,可以說不只害家,甚至害國。
然而,卻又是文人雅士視為風雅之舉,清水紳商蔡惠如就有兩妾,霧峰林家林幼春也有二妻二妾,甚至有流連於溫柔鄉者,例如霧峰林家林癡仙、新竹秀才蔡啟運、鹿港詩人施梅樵等人陶醉於青樓美色,往往有忘卻不順遂之意。
由此說來,在文人雅士界視為風流倜儻之事,在外人看來卻是臭名昭彰。板橋林家以支持總督府推動現代化建設取得政治上的依靠,林爾嘉代表林家,見到對自己如此不文明的控訴,為了避免失去總督府的信任,不論實情如何,都會強烈否認,嚴正申明自己非淫邪之輩。
結案:兇手推斷
事實上,本案死者曹鳳之死案情極為單純,至於林爾嘉與死者關係如何、死者養母黃阿銀計劃又如何,在總督府與板橋林家的刻意隱瞞下,已經失去各種證據而無從推論。
唯一留下的是板橋林家與當局、當局與臺灣日日新報、林爾嘉與黃阿銀之間各種關係的疊床架屋,讓事實的真相被重重掩埋,只見層層迷霧。經由公醫的判斷,曹鳳死於「急性腸加答兒」,可以推斷林爾嘉並非主要兇手,但他與當局卻做出許多欲蓋彌彰之事。
所謂「急性腸加答兒」,指得是急性的腸發炎,極有可能是痢疾所引起。痢疾是日軍來臺初期最恐懼的傳染病之一,好發於環境髒亂、衛生不佳、潮濕悶熱、細菌孳生的地方,食物容易受到汙染,進食後也就造成腸胃道受細菌攻擊而產生發炎的情況。曹鳳死於六月下旬,正是痢疾好發期。
然而,曹鳳之死只是運氣不好,在盛夏之時偶得「痢疾」這樣的傳染病嗎?
不。其實說到底,這個讓死者曹鳳吐瀉不止的元凶,也就是讓日本人聞之色變、頭痛不已的「臺灣衛生狀況」才是,在衛生情況未得到改善之前,又有多少無奈如曹鳳者將死於傳染病之下?
現場還原
明治三十九年(1906) 6 月 24 日早上 10 點,重松公醫走出板橋林家大門。來往路人見狀紛紛竊語,卻不知林家發生甚麼事情,因此日子一久紛擾也就漸漸平息。
事情真正的發生,是在一男一女於林家門外的吵鬧開始。男人叫作曾魚,女人叫作黃阿銀,由於原籍清國安溪縣,人們都稱她叫「安溪銀」。
吵鬧的原因來自於曾魚的女兒,也就是安溪銀的養女「曹鳳」死於林家,卻只有安溪銀得到林家的封口費,曾魚因此拖著安溪銀來到林家門前爭執。兩人的爭財立刻成為街頭巷尾茶餘飯後話題。
據傳:「曹鳳因跟隨其養母以賣俏為業,即死於雲雨之時。」然而細節的描述隨著人言的傳播,更為清晰具體:「曹鳳與林家某男原是柔情繾綣,卻不知為何曹鳳下體突然血崩,嚇得林家某男逃出房,曹鳳也因此玉殞。隔日林家予安溪銀 800 圓,欲掩了這樁醜事。」
這次的謠言傳遍整個臺北,一時間眾說紛紜,版本越來越多,描述越見細節。由於事件攸關板橋林家的名譽,當局鑒於林家對總督府金援的重要性,要求臺北地方法院的小野檢察官重新調查此案,隨同臺北醫院的今醫員、深町警部等人重新開棺驗屍。
與此同時,臺灣日日新報社聽聞風聲,看到此案的新聞點,因此特派記者進行調查:
首先,記者取得消息,長期居於廈門的林家當家林爾嘉,於案發前幾日回到臺灣,處理臺灣銀行事務。其次,林爾嘉的夜生活極為豐富,過去記者也多次見到林爾嘉與安溪銀的情事。其三,根據安溪銀鄰居表示,案發前幾日林爾嘉也曾來過,話題中確實有意將曹鳳賣予林爾嘉當小妾。
但是,曹鳳之死的傳言內容實在太詭異,日日新報記者因此親自訪問重松公醫,瞭解專家的鑑定報告。重松氏解釋,因為雲雨之事而造成死亡根本是無稽之談,他在報告上清楚地寫到曹鳳是死於「急性腸加答兒」,根據如此盛夏時節判斷,非常有可能是「痢疾」所引發的。
取得重要的死因證據,記者立刻綜合手中的資料發出新聞。人已在廈門的林爾嘉見報,隨即發函要求《臺灣日日新報》對此篇新聞澄清下架。就在記者發出林爾嘉來信澄清的新聞後,檢察官的驗屍報告也緊接著提出,內容「清楚」說明「林爾嘉與死者曹鳳之死無關」。當局立即嚴正要求臺灣日日新報社改正新聞風向。
隔天,記者正疑惑「檢驗屍體如何能夠知道死者與林爾嘉的關係」時,當局的來函派人送達,又是一封要求臺灣日日新報社訂正報導的文書。社長看了信件後,面有難色地向記者施以眼色。
8 月 4 日中午,記者獨自一人到小巷的麵館吃麵,他拿起桌上的《臺灣日日新報》翻了翻,視線停留在一篇〈枋橋少女變死事件(不起訴)〉的日文報導。數秒鐘後,記者搖搖頭,放下報紙,繼續吃著麵。
「首富、小妾情慾糾葛命案」本案終結
[1]參見〈新聞紙條例の運用に就て〉,《臺灣日日新報》,1901.05.30,第一版。
參考資料
- 許雪姬,〈日據時期的板橋林家──一個家族與政治關係〉,《近世家族與政治比較歷史論文集》,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2。
- 許雪姬,《板橋林家──林平侯父子傳》,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2000。
- 許雪姬,〈話說板橋林家─林本源家的歷史〉,《國史研究通訊》第二期(2016.06),頁10-16。
- 李敏忠,《日治初期殖民現代性研究─以《臺灣日日新報》漢文報衛生論述(1898-1906)為主》,臺南:成功大學臺灣文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
- 余美玲,〈烏衣國、詩社與「遺民」──林爾嘉生平與文學活動探析〉,《臺灣文學研究學報》第五期(2007.10),頁79-140。
- 徐郁縈,《日治前期臺灣漢文印刷報業研究(1895-1912)─以《臺灣日日新報》為觀察重點》,雲林:雲林科技大學漢學資料整理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
- 陳雅苓,《日治時期臺灣公醫制度的在地化》,南投:暨南大學歷史學系碩士論文,2009。
- 李毓嵐,〈日治時期臺灣傳統文人的女性觀〉,《臺灣史研究》第16卷第一期(2009.03),頁87-129。
- 《臺灣史料稿本》,臺灣總督府史料編纂會,1896。
- 岡本要八郎編,《大正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大禮記念事業》,廈門:旭瀛書院,1925。
- 《島の都》,臺北:南國出版協會,1926。
- 佐藤會哲,《臺灣衛生年鑑》,臺北:臺衛新報社,1932。
- 澁澤壽三郎編,《林本源庭園案內》,東京:澁澤壽三郎,1935。
- 名倉喜作編,《臺灣銀行四十年誌》,東京:大日本印刷株式會社,1939。
- 《臺灣日日新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