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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號:蒙古不是中華民國固有之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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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憲法》第 4 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然而,《憲法》的特性之一是「抽象性」,憲法本文以簡潔、模糊、抽象、曖昧的文字呈現,在日後讓釋憲者可以有比較大的彈性及空間來釋憲。因此,所謂僅僅四字的「固有疆域」,從來無法準確的說明到底中華民國領土涵蓋了哪些範圍。

大法官也曾對此做出釋字第 328 號解釋: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因為沒有定論,因此關於中華民國固有之疆域,網路上也出現了數張廣為流傳的圖片。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及領土糾紛(圖片來源)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及領土糾紛(圖片來源)
1979年5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六次會議實錄》所附的《中華民國全圖》(圖片來源)
1979 年 5 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六次會議實錄》所附的《中華民國全圖》(圖片來源)
被多達16國控制的中華民國領土(圖片來源,影片來源)
被多達 16 國控制的中華民國領土(圖片來源影片來源)

無獨有偶的,上述的各個圖片當中都將蒙古視為中華民國固有疆域的一部分。

不過,你知道嗎?其實中華民國固有疆域並不包含蒙古喔!

在 1945 年中華民國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所簽訂的《中蘇友好同盟條約》的換文中,國民政府同意,將在日本戰敗後,在蒙古舉行獨立公民投票。同年的 10 月 20 日,外蒙古舉行了公民投票,投票結果為同意獨立。

翌年的 1946 年,國民政府也發布文告接受了公投結果,承認了外蒙古的獨立。

截圖自國民政府公報 35:渝:951 ( 35.01.07 )
截圖自國民政府公報
35:渝:951 ( 35.01.07 )

同年的 10 月,中華民國召開制憲國民大會,12 月 25 日,國民大大會三讀通過《中華民國憲法》,並在 1947 年的元旦公布,同年的 12 月 25 日施行,此後中華民國正式進入憲政時期。

這麼看來,制憲時期是在蒙古獨立已被承認後,因此在憲法認定固有之疆域時,自然不會把外國的領土視為本國的固有疆域。所以,從頭到尾,蒙古都不是中華民國固有之疆域

順帶一提,2017 年 9 月行政院裁撤了蒙藏委員會。

參考資料:

有關外蒙古是否為中華民國領土問題說明新聞參考資料

國民政府公報 35:渝:951 ( 35.01.07 )

[Mr. Yester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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