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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的治療可能是海明威死亡的真相?醫療史上的「電痙攣治療」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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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 年 7 月 2 日,美國一代文豪海明威(Ernest Miller Hemingway)在位於愛達荷州的家中地下室,和他的父親一樣親手結束了自己的生命。他的妻子聽到槍聲後前去查看,發現海明威的屍體已面目全非,只剩下嘴及下巴是完整的。法醫最後認定死因是「擦傷走火」,法庭也裁定沒有人需要對整起事件負責。

歐內斯特.米勒.海明威(Ernest Hemingway,1899-1961),美國記者和作家,被認為是 20 世紀最著名的小說家之一。(Source:Wikicommons

有些人認為海明威有家族精神疾病的病史,除了他的父親之外,其兄弟姊妹,甚至他的孫女瑪歌.海明威(Margaux Hemingway)也是自殺身亡 。

另外,根據記錄,海明威一生常常爛醉如泥,酒精也對他的精神狀況發揮一定的影響;不過崇拜海明威的人更相信另一種說法,認為他是在完成《老人與海》後,因為自視甚高,對於自己無法達到相同的寫作水準後陷入絕望的深淵,才用雙管獵槍結束生命。

還有一個原因,是當時的人不敢直接碰觸的話題── 海明威在自殺之前曾經接受了 20 次左右的電痙攣治療(Electroconvulsive therapy,以下簡稱 ECT)。雖然這個治療可能減輕了一些症狀,但海明威也因此喪失了很多過往的美好記憶,他對自己的 ECT 治療下了這樣的註解:

「它是個了不起的治療,但我們也因此失去這個病人(意即他已經忘了之前發生的許多事)。」

有人解讀這是海明威自殺前的警語,顯示當時被認為對憂鬱症有效的 ECT 治療失敗了。不過沒有醫師敢斬釘截鐵地評論 ECT 對海明威自殺的影響,除了他是享譽國際的大文豪,任何評論會動見觀瞻外,更重要的是當時的醫師根本搞不清楚 ECT 治療精神疾病「真正」的原因!即便有人大膽評論也都只是濫竽充數,根本說不出讓自己、或是讓普羅大眾信服的解釋。

若從 ECT 的發展史談起,知道了它為何成為治療精神疾病的手段,大家應該也會認同上述的看法。

義大利神經精神科學家賽利地(Ugo Cerletti)是公認的現代 ECT 治療之父,他和同事畢尼(Lucio Bini)發現電擊可以製造類似癲癇(seizure)的症狀,從而治療當時令醫師「無能為力」的精神疾病。

然而,兩人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想法,是在屠宰場觀察豬隻宰殺而來的。為了使用比較人道宰殺的方式,當時的屠夫都是先利用電擊棒讓豬隻昏厥,之後再切開氣管及大動脈使其死亡,避免牠們垂死掙扎。

賽利地發現豬隻在接受電擊後,會引發如同人類癲癇發作的症狀,於是起心動念和同事畢尼設計出對人類有相同作用,但是電擊力道較安全的設備。

看到這裡大家一定會覺得很恐怖,賽利地兩人竟然要用如此殘忍的方法對待精神疾病患者?但仔細追究其中的原因,我們可能還要感謝他們兩人想出的「人道」方法,出發點似乎和屠宰場的宰夫沒有什麼兩樣。

會這樣說,是因為在 1934 年有位匈牙利籍的神經精神專家邁都納(Ladislas Meduna)提出了一個重要的理論,他認為「癲癇」和「精神分裂症(Schizophrenia)」是相互拮抗的疾病,只要引發癲癇就可以治療當時大家束手無策的精神分裂症。

一開始,他使用樟腦油(camphor)進行肌肉注射,最後發現了藥物 metrazol,並以它製造患者的癲癇,藉此治好或是減輕他們精神疾病。

1927 年,邁都納在瑞典舉辦的第一屆世界痙攣療法的年會上,發表自己的臨床經驗,不到三年的時間,這種療法風行於全世界的精神學界。賽利地也受到了啟發,終於和同事找出更簡便的方式──使用電擊替代藥物,而且也更人道,由於 ECT 會讓患者產生「Retrograde Amnesia(逆行性失憶症)」,也就說患者在接受治療後會忘記之前發生的事情,當然也不記得被電擊的不愉快經驗,自然比藥物製造出的癲癇更具優勢。

可惜的是 ECT 並非是治療精神疾病的萬靈丹,賽利地發現它的療效在憂鬱症患者身上比較明顯,只要接受 10-20 次療程,便可以有效控制病情,雖然有其侷限性,但有鑑於使用上的方便性,在 1940-1960 年代之間 ECT 儼然成為一個全世界治療精神疾病的流行方法。

第一次大戰期間,已經普遍使用電擊治療精神病患者。(Source:by Reeve041476 ,via Flickr

現的醫療人員已經知道「精神分裂症」和「癲癇」是兩個不相干的病症,也沒有所謂的拮抗關係,因此用電擊治療精神病患者根本是錯誤的原理引導出的治療。目前為止,雖然有人嘗試利用各種動物實驗想解出 ECT 的治病機轉,但依然只是相當薄弱的證據,沒有人可以確切解釋 ECT 為何可以用來治療精神疾病。

幸好 1960 年代之後,研發出許多藥物投入精神疾病的治療,加上 ECT 治療出現不少併發症,所以慢慢降低使用電擊療法。其中最有名的例子莫過於發生在英國 1957 年,精神病患者柏樂姆(John Hector Bolam)的醫療糾紛案件。

因為憂鬱症,柏樂姆的主治醫師阿爾弗雷德(Alfred)認為 ECT 是相當好的治療方法,但是當時能選擇以「肌肉舒緩劑」或「人工固定」兩種方式配合 ECT:前者是在治療前施打麻醉藥劑,避免 ECT 造成患者亂動而受傷;後者是不施打麻醉劑直接將病患五花大綁。由於阿爾弗雷德服務的醫院曾經有 8 個病人因為施打「肌肉舒緩劑」在 ECT 治療後死亡,於是他決定以人工固定的方法,為柏樂姆進行治療。

不幸的是,柏樂姆在 ECT 之後造成髖骨脫臼與骨盆腔骨折,於是他一狀告上法院請求賠償。雖然後來判決阿爾弗雷德及醫院不用賠償,但也促使日後衍伸出患者必須簽屬「知情同意(Inform consent)」的法律要求,要求醫師治療前,一定要善盡告知的義務,讓患者了解接受治療的各種面相,包含其好壞、併發症、做與不做的比較,最後要患者簽下同意書之後才得實施。

目前,ECT 並未退出精神疾病治療的範疇,在中國甚至有醫師用來治療「網癮(即戒不掉的電腦網路習慣)」,但是這種治療方法通常只能退居二線,誠如 1985 年美國國家心理衛生機構(National Institute of Mental Health)對 ECT 所作的結論,也適用於現在:

「ECT 是歷來最受爭議的精神疾病治療方法,而且有不少的副作用,它應該只是侷限使用於那些特定範疇的嚴重精神疾病。」

海明威的悲劇可能不只在於自殺的本身,還有醫師治療他時所相信的「治療原理」。他接受了一個有喪失記憶副作用的治療,而且也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我們因此損失了一位大文豪,更可能失去對醫療的信任,這也是醫師們不敢在他死後表態或評論的重要因素之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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