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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律師制度設立以來,登記第一號的律師──曹汝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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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家昊

律師業在當代,已經是一個不陌生的行業,而律師在考取律師資格,受訓完成後,均會獲法務部頒發律師證書乙紙,上面都會載明證號以示順序,大家或許會好奇的是,那中華民國自有律師制度以來,第一號律師是誰?那就是在北洋政府時期代表中國與日本簽訂「二十一條」合約,並在「五四運動」被青年學生打倒的漢奸、賣國賊「曹汝霖」。

順風順水的海歸青年

曹汝霖,清光緒二年(1877 年)12 月 10 日出生於上海,受傳統儒學教育,18歲時,以第五名之成績考中秀才。當時,中國值西學東漸,曹汝霖因為欣羨日本明治維新後,國力日強,遂赴日本東京法學院留學(即日後的日本中央大學),1904年,學成歸國,成為當時有名的洋翰林及日本專家。

曹汝霖歸國後受清廷招募,歷任商部,商律館編纂、進士館助教,後派為外務部任職,民國建立後,曹汝霖擔任袁世凱秘書。

原以為仕途一路順遂,但有一天曹汝霖到總統府閒晃時,卻在袁世凱桌上看見一封朱蒂煌寫給袁未封緘之信函,信裡寫到;「新政府成立在即,有三人不可用,一為趙秉鈞,一為烏珍(時為步軍統領),一為曹汝霖」,恰好袁世凱也在信旁批註「趙秉鈞不能不用,烏珍為現時不可少之人,曹汝霖不想入政府」曹汝霖看了以後認為,這封信就是袁世凱委婉表達要曹自己離職的意思,於是曹隔天就辭任袁的秘書。

曹汝霖(Source: wikipedia)

屢辦奇案的律師生活

清末民初,中國大規模取法西方法學,律師制度也於此時期被引入,政府為能在短期內,可以有足額的律師以供使用,隨即訂定律師暫行章程,放寬律師資格取得門檻,規定凡是在外國大學或專門學校以及在中國國立、公立大學或專門學校學習法政學3年以上並獲得畢業文憑者,可不經考試,逕自獲取律師資格。

剛從政府失業的曹汝霖,想起自己曾經留學日本學習法律,為了維生,就去請領律師證,不料證號居然還是第一號,曹就這樣恰巧的成為中華民國律師業的鼻祖之一。

當時,普通人延聘律師代為辯護的風氣不是很盛行,所以初任律師的曹汝霖業績慘澹,沒接到什麼案子。但曹汝霖運氣很好,有一天,曹汝霖接到一件奇案,該案的內容是這樣的。

寶山某鎮有一對周姓姊妹,人很漂亮,但生性風騷,平常喜歡與村內的無賴廝混,一日,姊妹倆在田裡幹活,一個年輕學徒小夥子經過,姊妹上前勾引,禁不住誘惑的小夥子,便與兩姊妹席地交歡,不料小夥子縱慾過度,竟然死在二姊妹懷中,恰巧不巧,村裡警察這時剛好經過,隨即將兩姊妹逮捕,當地審判廳判處姊妹倆強姦致死罪,曹恰好也在該時經過該村,隨受兩姊妹委任辯護。

曹汝霖即主張學徒與姊妹交歡而死,是事實沒錯,但交歡出自雙方意願,非由周氏姊妹所強迫,故不應由周氏姊妹承擔刑責,學徒之死是自願相歡,貪欲而死是咎由自取,而且當時刑法中並沒有女性強姦男性的明文規定,因此,初審法官引用刑法中男性強姦女性致死的條文來判刑,此舉是與法無據。江蘇高等審判廳收到曹汝霖的辯護主張後,隨即改判周氏姊妹無罪,這件案情的奇異與曹汝霖於法有據的法律主張,都讓他從此聲名大噪。

鴻運當頭的曹汝霖,在此時又接到一件備受社會矚目的案子,令他事務所從此門庭若市。

事情是這樣的,晚清末年,有一位張姓太監,曾以 300 兩白銀的「身價」為條件,娶得了年輕貌美的暗娼王月貞,太監或許不能人道,但好歹也是朝廷官員有一定收入,嫁給他生活也能有起碼保障,王氏也因此委身。沒想到,武昌革命以後,宣統皇帝宣布退位,民國建立,太監的地位一落千丈,加之太監「無能」,亟思脫身的王氏,某日就趁著張太監外出辦事的機會,離家出走,並帶走家中所有的金銀首飾和其他貴重財物,更訴請京師審判廳,請求與張太監解除婚姻關係。

張太監不甘人財兩失,即提出須歸還當時的身價 300 兩白銀,以及其從家中帶走的金銀首飾跟貴重物品才可以離婚。本案王月貞的代理律師,好巧不巧又是曹汝霖。

曹汝霖提出三點來反駁張太監。第一,清朝時期就已有法律禁止人口買賣,更何況現在是民國,如果要求王月貞償還所謂 300 兩身價款,不就等於承認買賣人口為合法?因此解除婚姻關係與身價款無何關係。

再者,要求王月貞歸還所有攜走的財物沒有合法根據,更何況這其中還有部分屬於王月貞個人使用之首飾和物品,這部分物品當歸王月貞所有。最後,若王月貞不歸還財物,張太監就不同意離婚的話,更是不合法理。離婚事關人身權利,又與公益有關,銀物財產屬於個人私權,因財產原因限制人身自由,因私權而害公益,當與共和國體制及民國法律精神不符。

曹汝霖的代理意見,以法律、法理和習慣為依據,絲絲入扣,即使是以現代的角度來看,也相當合理,也因為於理、於法均屬有據,京師審判廳的判決幾乎全部接受曹汝霖的意見,命王氏不僅不用返還身價款,還判准予太監離婚。

司法改革的先鋒推手

除了在訴頌案中幫人爭取權益外,曹汝霖對於司法政策的制訂也出了相當大的力。

某次,曹汝霖赴保定開庭,晚飯後,有一群農民就跑到曹汝霖下榻處喊冤,曹問何冤要申,農民就說了,他們因種地常與人就田畝界線或收成有爭執,告到法院,法院判得不公平,但農忙,忙著耕田,就把上訴先擺著,到有空想上訴時,高等法院卻以上訴過期為由,不准上訴,請大律師代為申冤。

曹汝霖認為此個案已無法挽救,但為了人民的司法權益可以獲得更好的保護,就以其良好的政商關係,向司法高層建議,鄉下人不懂法律,法官在宣讀判詞之後,應高聲向當事人說,你們如果不服,應該在法定期內上訴,過了二十天期,就不能上訴。在此堂聲明不服,也可記錄下來,算已上訴,再遞補狀紙。後大理院果然通令各級法院一體通行。

也因為這些作為,使得曹汝霖在律師業聲名遠播,根據統計,在民國元年9月到12月這4個月內,曹汝霖在大理院代理的訴訟案件多達28件。其間,大理院刑事審判庭共受理37件刑事上訴案件,其中超過半數達有19件之多是以曹汝霖作為被告之辯護人,可見曹汝霖當時在北京地區的聲名很高。

曹汝霖的律師生活過沒多久,就被袁世凱找回去擔任外交部長,他也於此時期代理政府與日本簽訂「二十一條」條約。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中國成為戰勝國,戰勝國在巴黎召開和會,討論戰後秩序,中國人民原以為可以收回德國在山東之特權,不意卻被列強以中日間早已有前揭之「二十一條」條約在先為理由,駁斥中國代表之主張,並將相關德國之特權讓予日本。此舉激起中國境內發起五四運動,曹汝霖也因以前曾參與對日《二十一條合約》之談判,即被認為是巴黎和約失敗之罪魁禍首之一,遂被迫下台,從此漢奸、賣國賊之名就深深烙印在曹汝霖身上,終身未脫。

1915年5月25日,中日〈二十一條條約〉簽字時的合趙。左一為曹汝霖

五四運動後,曹汝霖未再任過要職,也再沒當過律師,卻從此熱衷於慈善活動,每年冬天,曹家都向拉揚車的車伕施捨一百套棉衣,施捨的方式也很特別,每次由家裡當差的抱著幾套棉衣出門,看見街上有衣不蔽體的車夫,便僱他的車,拉到偏僻的小胡同,叫車停下來,施捨給車夫一套,然後再去物色下一個對象,據說這樣做是為了避免棉衣被人冒領。

1920 年代,曹汝霖也參與發起設立中央醫院,窮人來看病,一概不收醫療費。曹汝霖並一直擔任該院院長、名譽院長等職,經費方面都由他籌措,但曹汝霖從不從醫院拿任何薪水,只有他到醫院時,醫院給他的汽車灌滿汽油,這就是他從醫院得到的全部報酬。中日戰爭時期,中央醫院也由曹汝霖與日人交涉以免被日軍徵收,其他醫院裡不願為日本人效命之醫生,也於此時期被中央醫院網羅。

抗戰勝利後,曹汝霖辭去院長,並說「我本來是個外行,維持了十幾年,雖然沒有成績,但幸而沒有大過。日本人在這裡,我不能不頂著名字應對應付,現在日本人走了,還是你們幾位專家多負些責任吧」。

可以再提及的是,日本在侵華時期,原本打算在華北設立臨時政府,並想邀請曹汝霖擔任臨時政府主席,但被曹汝霖拒絕,他僅答應任臨時政府最高顧問。但曹汝霖從不到職視事,也從未參與臨時政府活動。如果曹汝霖真的從袁世凱時代起就是出賣國家利益以自肥的漢奸,當此殘山剩水之際,日人上門恭請之時,曹汝霖難道不會就欣然從命,或半推半就赴職嗎?

近代律師制度的奠定者

民國初年,律師制度初建,受傳統因素影響,社會民眾乃至審判機構對於律師業都有誤解,甚至排斥,律師行業面臨著嚴峻的挑戰。在此一特定時刻,曹汝霖利用他較為豐富的法律知識和純熟的律師職業技巧,較為出色的履行著律師職責,其在將近一百年前所舉出的辯護主張,在一百年後的今日看來,還是合乎法理,並無不當。客觀的說,曹汝霖為草創時期的中國律師事業做出了一定的貢獻。

或許曹汝霖政治上的親日態度,導致其被日本人利用來侵略中國主權,但其在民國初年法治建設層面上所做的努力,仍值得一百年後的我們細細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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