豬仔出現的背景 清初的海禁政策,最大原因就是防範反清復明等抗清活動。故順治、康熙年間屢申海禁。乾隆朝後,國勢由盛入衰,到了鴉片戰爭(1942)後終於曝露出中國的積弱,南京條約的簽釘,開放五口通商,但這並不代表華民可以自由的出洋,人民的生活依然困苦,多數的人仍然想冒一線生機的險,到南洋去找生存的機會。 加上十九世紀,美國南北戰爭之後,黑奴大量解放,可是美國及其它地區仍是需要大量的勞工,中國沿海的人民就成了最佳的來源,也因為多數來自下層的弱勢百姓,加上出海工作的基本條件待遇都非常差,當時的人也稱這樣的勞工為『豬仔』。 正因如此,華工出洋在鴉片戰爭(1942)後的一百年始達到高潮。以現今新馬一帶為例,從1800年到1940年,海峽殖民地和馬來聯邦入境華工累計上百萬人次,而這些移民大多數均來自於東南沿海省份的勞動人民(註1)。 這一波出洋熱潮不僅是與清朝立國以來的海禁政策背道而馳,而且與中國人根深蒂固的傳統觀念相悖。『有土斯有財』的觀念不再禁錮著廣大的漢民族,所謂『漢人怕水』的概念早已被一批批出洋尋找新天地的人給打破。華僑在這一時期移居的地方遍及世界各地。 有一部分人是以自由人的身份出洋,有一部份人是透過大型移墾的方式,但仍有許多人是通過『契約華工』的方式出國。不論是何種方式,會選擇到異地討生活,絕大部份都是生活陷於困境的人。 什麼是「契約華工」?什麼是「豬仔」? 最早有關「豬仔」的定義,一說是出自上海《申報》所刊載的〈「豬仔」探源說一文〉;另一說則是出自《澳門紀略》。西方對這樣的勞工正式稱法叫「契約華工」,意指華僑「自願」通過簽訂契約,到外國去做工。其實華工的「契約」許多是在誘逼下簽訂的,幾乎和賣身契差不多。 事實上,『契約』不過是一種騙局,華工出洋後的待遇與契約上所刊載的完全是兩回事,而對華工來說,這契約就是賣身契,簽約後的華工完全喪失人身自由。至於「豬仔」則是當時更通俗普遍的叫法。 「豬仔」的買賣過程是大致上是南洋各地的種植園主與礦主,將所需華工人數與條件列出,交到設在中國東南沿海的洋行,由他們代招,洋行再交由專是人口販賣的「豬仔館」去辦,由他們各處去招人。所謂「招」即是一種拐騙的手段,有的用花言巧語,有的則採取綁架的方法。一旦進入「豬仔館」便失去自由,這種「豬仔館」在東南沿海各口岸均設有,其中以澳門最多。 被囚禁在「豬仔館」的華工在登輸出洋前,還要受到雇工單位及當地官吏的盤查,供詞必需要說出外工作是出於自願,否則會被押回去毒打,直至說出「自願出洋」被登記在案為止。「契約」是洋文的,主要規定做工年限、工資、地點等。但許多「豬仔」為文盲,不懂洋文,通常會被印上指模,更甚者會在「豬仔」的身上烙下代號,代表他們即將要抵達工作的地點。領得一些安家費後,就只能任人擺佈。 在到達目的地沒日沒夜的工作前,還有一大段苦難的海上航程了。運送「豬仔」的船隻多為帆船,設備簡陋,基本衛生條件不足。行駛極慢的帆船,狹小的船艙,在熱帶海洋上飄盪數月。加上販賣「豬仔」是十分有利可圖的交易,船主為獲取暴利往往超載,「豬仔」登船後即監禁於緊閉的船艙裡,白天只能肩挨著肩屈膝而坐,晚上人靠著人躺下,船艙內空氣十分的污濁,吃的是腐壞殘食,加上水手的虐待、折磨,造成極大身心痛苦(註2),故死亡率驚人。 「豬仔」在南洋當地生活 華工被運至東南亞,多數被運到馬來半島、印尼、婆羅洲開田闢荒或是種植煙草與橡膠。清末曾經有一篇短篇小說〈豬仔還國記〉,說明「豬仔」的實際生活狀況(註3)。內容大致為:廣東人士雖略懂文墨,也成家立業,但遇到生意不順利,到省城找機會時,就遇到「豬仔」掮客,貌似義氣豪邁,替他抱不平之外還介紹賺錢機會。所以廣東失意商人就被騙簽下契約,賣到南洋當苦力七年,毫無音訊。之後他的妻兒變賣一切家產到處尋人,最後終於在南洋找到已被折磨不成人形的先生,然後經過在廣東的家人奔走借錢,終於把人贖回家的故事。 在當時大部份有關「豬仔」的故事都跟上述故事雷同,大部份都在敘述「豬仔」無奈、悲慘的一面,但實際上儘管一般華工平日在惡質的環境中,工作勞動十分辛苦,但在其低層的生活裡,亦偶有休閒輕鬆的一面。如:中國的新年假期中,還是可以看得到舞龍舞獅及迎神賽會等慶賀活動。這些節日活動的傳統習俗成為支持「豬仔」度過漫漫歲月的力量。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豬仔」從事的多為勞動力高的工作,一旦他們有幸脫離「豬仔」生涯,也就在當地落地生根,並且將原鄉觀念自然帶入當地,形成一種「地緣」與「業緣」的移民社會發展。例如:廣東興化人大多為三輪車伕,他們努力賺錢從車伕-計程車司機-車行,藉此一步步達到光宗耀祖的目標,這種模式從清末開始就存在於馬來西亞的華人社會中。 結束「豬仔」販賣 對於苦力的悲慘遭遇,清廷早先並不重視。地方官對於此惡況也很少干涉,更別說上奏朝廷,這些都間接促使「豬仔」販賣的猖獗,從1850年代到1870年代,幾乎所有東南沿海主要的港口皆有招工館的設立。一直到1865年,英法公使曾與中國總理衙門,會商中國契約工人出洋辦法,最後由恭親王提出三條: 1、 中國政府承認華工自由出洋…,惟其契約以三年唯限…其工作之時間,疾病之撫恤軍有規定。 2、 凡以強迫招誘手段,招華工出洋者,根據國法處以死刑。 3、 出洋之處以通商口岸為限,以便外國領事幫同辦理(註4)。 後來清廷經過幾次與外國協商之後,由李鴻章於1874年簽訂的「中秘通商條約」及1877年的「古巴華工條款」最具意義(註5)。 根據過去資料顯示一名「豬仔」從招募到運抵南洋,盤纏食宿費用約五六十元,售價二三百元。根據契約,每月工資5元,期限3年,工資共180元,但經層層抽剝,所得不過數十元。正常情況下,3年期限一到,即可獲自由,但若沾染賭博等不良嗜好,欠下債務,就只能繼續當「豬仔」抵債。早年流傳的一首《南洋吟》便將這些「豬仔」的遺憾唱到心坎裡(註6)。 以過去的馬來西亞為例, 1916年廢除「豬仔」制度,但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後,去南洋謀生的華工又成倍增長,成為變相的「豬仔」。這個情況一直到二次世界大戰爆發才結束。縱觀整個「豬仔」發展,大約從十九世紀中期盛行至二十世紀初期才結束,可說是華僑血淚史上的一頁,但同樣也是易被世人忽略的一頁。 *註解: 註1:他們絕大多數來自粵東潮州、惠州等地和珠江三角洲各縣、海南島,少數來自閩南八縣。 註2:據同治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申報》記載:『其所謂「豬仔」者,累累登岸,囚首 垢體,鵠形鳩面,…兼其人皆疣痞遍身,幾不可近,且每人身穿紫花布衣服,其 垢膩狼籍,亦竟與乞丐無異…』(資料來源:朱煜善,《海外華僑》) 註3:〈豬仔還國記〉一文原載於《小說月報》第四卷第三號,僅兩千餘言。「粵人某,幼讀書,粗通文義,且娶妻生子矣,因經商折閱,佗傑無聊,乃覓食廣州省城。在逆旅中遇一人,其人義氣豪邁,對某之不得志甚表關切,自言當竭棉力,為覓枝棲,某遂被誘往星洲,被騙賣為「豬仔」,而為石炭礦之苦力者七年。某一去數年,絕無音耗。妻弟某經商星洲,遣人四處偵訪,並取其舊日肖像,遍送各埠登報,並散佈傳單,亦無影響。其妻亦變產攜兒至星洲,依弟以居,其必得夫耗而後已。一日得某埠報館一函,云有人投書云,前所刊像招訪之人,現在某礦場為豬仔苦力,慘苦萬狀云云,其妻弟得訊,往還數次,終以原價贖之歸,一家人幸得團圓云。」 (資料來源:《中國人的根》) 註4:資料來源:《中國人的根》 註5:1、禁止苦力買賣。2、防範未來可能繼續發生的迫害華人事件。3、糾正過去迫害華工的種種錯誤(資料來源:吳劍雄,《海外移民與華人社會》)。 註6:「正月出門到如今,衫褲著爛幾下身。一心賺錢歸家使,不知惹債又上身。……香港行過七洲洋,風波水浪得人狂。……三百六錢買管筆,畫妹人像壁上安。」(資料來源:下南洋http://www.sinchew.com.my/qingyi85/page.php?p=page4) *延伸閱讀 1、 小說:情鎖南洋(作者:黃月亮 刊於晉江文學網 ) http://www.jjwxc.net/onebook.php?novelid=2426054 2、 書籍:誤闖叢林的校長:浪漫遊東馬(華成出版,2011) 更多故事: 誰與魔鬼打交道:十七世紀美洲大陸,一起女巫審判引發的風暴(2/3) 2015-03-05 16:29:08 1 「時間」的歷史 2015-03-28 21:27:52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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