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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滿爭議的真相:測謊儀器如何製造出法庭上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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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趙子翔


法幣改革和測謊機


1948 年的夏秋之交,中國戰爭頻傳。走在現代化路上的少年中國,在結束與鄰國長期的戰爭後陷入了內戰。此時煙花繁華的上海城,空氣中也開始透著緊張。國民政府為了穩定經濟大力推動法幣改革,代之以金圓券,希望穩固的經濟可以給北方前線的戰爭帶來一線生機。[1]


8 月 19 日,一位名為李國蘭的婦人行色匆匆地走在馬路上,她剛剛接到她先生的告知,要她趕緊拋售其與親友名下的股票。[2]她或許還不清楚這個行為即將帶給她與她在財政部當職的先生甚麼樣的災難;眼下她最在意的,是這筆約略兩百萬的股票交易所帶來的巨大獲利。[3]獲利的主要原因在於,法幣改革前後兌換率上升、貴重金屬充公政策,造成物價飆升,連帶使得股票價值瞬間水漲船高;而政府在改革前後,針對股票買進賣出尚未設置嚴格的管控標準,於是製造了絕佳的獲利機會。


雖然不知道北方的共產黨甚麼時候會越過長江,但在這個緊張的時刻,這筆獲利著實讓李國蘭驚喜不已。她想著是否要和先生搬去更和平的地方,畢竟先生陶啟明曾經在台灣高雄法院擔任過推事。


但事情並沒有她想像的那麼順利,兩個禮拜後,報紙大肆報導關於幣改之前,有人惡意大量拋售股票從而獲利數億,影響經濟走勢。遺憾的是,嫌疑人很快便被鎖定是財政部秘書陶啟明──李國蘭的先生。警方並在 9 月初迅速將其夫妻逮捕到案。在訊問過程中,陶啟明遲遲不認他的犯行,堅稱他所獲得的訊息,皆是從報紙上得知。然而,當局懷疑這是一場重大的財改弊案,必定有背後的洩密人員。[4]他們不採信陶的口供,並在其中發現有許多前後不一致之處。


此時,一個遠渡太平洋的新技術──測謊儀──參與到案情中,經過測謊儀測試後,辦案人員主張,這一套新的科學設備充分地支持了他們的犯罪假設。而 9 月 5 日的申報,則報導測謊儀如何幫助辦案人員確定案情牽扯的人數:「惟據本案之主辦人員判斷,以陶犯家境並非富有,而能如此大膽拋出股票,若非事先有所根據,當絕不致甘冒風險,且以測謊器口錄音機偵訊過程中,陶犯之心理反應已顯示其事先必巳獲悉幣制改革消息……」。[5]科學辦案成功打破陶的心防,使之供出另外兩個共犯。


這裡出現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透過口供的比對便已確定嫌疑人的供詞前後不一,為何警方卻還要再尋求測謊儀的協助呢?是否因為在技術的選擇上,測謊儀代表科學的力量,最新的儀器成了最能確認真相的辦案工具?在這種敘事下,新的儀器彷彿有了更強的發言權,也代表了國家刑事偵查進入了新的階段。


更有趣的是,在確定陶啟明的共犯人數後,如何阻止案情繼續向更高層級延燒,居然也是依靠測謊儀才達成了這個任務。當時,在警方確認陶有更多的共犯,抓到兩個涉嫌洩密給他的財政部職員袁仰安和徐百齊後,案情直指更高層的幹部。測謊機此時再度上場,確定了沒有其他的參與者:「根據供詞心理及測謊器種種方面判斷,此案至徐百齊為止,業已眞相大白。」[6]


但料想不到的是,1948 年 9 月之後,另一樁案子被牽扯進來。法幣改革時期,蔣經國受命任經濟督導專員,開始一連串「捉打老虎」除弊。陶啟明拋售的永安紗廠股票,背後牽扯到了上海巨頭杜月笙次子杜維屏、債券經理人,及上海兩大紗廠永安和日新相關人員。首先查出杜維屏以證券經理身分幫李國蘭販售股票,後再查出涉案人員非法販售證券及囤積貨物。[7]社會上一時譁然,要求政府嚴辦。


如果官方不信任測謊儀的證據力,那就很難確定這場案子是否有真正的答案。是以測謊機儼然成了案子裡最重要的參與者之一,它強而有力的「科學性」,確定了涉案的人員。


諷刺的是,案情雖然因為測謊機劃下停損點而止步,雖徐百齊咬定洩密為其一人所為,但背後卻牽扯出杜家私底下的非法貿易;測謊機僅認出陶以外的兩名共犯,但整起證券交易風暴其實牽連甚廣。[8]或可稱陶、徐不知情,但為何李國蘭獨找杜維屏交易,又為何杜家控制永紗囤積居奇?微妙的關係或許難以三言兩語道清,但測謊機的功力可能不如預期。


南京中央日報,1948年9月5日。 (資料來源:政大數位典藏)

南京中央日報,1948年9月5日。
(資料來源:政大數位典藏)


刑事的實驗室


在陶案爆發前不久的報導中,媒體已然介紹這種新的刑事鑑定工具,稱其能在破獲犯罪上帶來突破。1947 年的 8 月 17 日的下午,內政部警察總署邀請媒體參觀新設立的「刑事實驗室」,記者驚訝於先進的偵查犯罪的手法,感嘆科學的昌明和宛若實驗室才可見的精細儀器。


在許多位負責人的指引下,我們陸續參觀了理化、技術、電器、照相、指紋、法醫、警犬等八組,祗有警鴿組沒有參觀。這九組,是構成刑事實騐室的基幹。一會兒,我們似走入醫院,一會兒,我們又像進了理化實騐室。負責人一面在講述,一面在揩頭上的汗珠。空氣是新鮮的,佈置整潔,各室工作人員一律穿着白制服,很像醫院裏的大夫。[9]


在技術組中,記者參觀了測謊儀,稱其是令犯人感到顫慄的儀器,高達 75% 的準確率。除了強調它強大的能力,也強調它的稀少性:「據說全世界祗有兩架,除這裏一架外,還有一架在美國。」


姑且不論報紙的真實性,這類的宣稱指出中國離現代化的道路更進一步。從這些敘述中可以感覺到,新的刑事實驗室是整潔、有效率並且是最新的,此外這類話語更強調在追趕先進國家的過程中,需要達成的諸多成就。類似的敘述在 1948 年初的報導上也出現:


當局對於罪證之搜集與鑑定,自有不能不有賴於科學設備與技術配合之功能,而達成維護社會安寗之任務。目下正在戡亂建國肅淸烟毒的時期,刑事警察的責任更為繁重……該所接收了中美合作所的各種器材,成立刑事實騐室一所……說謊偵察機:係根據人身所負電之反應心理,使用時先由測驗人員將問題議定後,將呼吸皮帶及脈膊測騐器,捆紮在被測人之左臂,皮膚電阻器,安放於左手心上,而後命令被測者妥善坐定,測騐的方法共分兩種,必須相互應用:一為控制測騐,另一為與本案有關問題之測騐,平均其成效之百分比,當視測謊者之經騐學識而定,通常在百分之七十五以上。[10]


科學的發展,讓新政權能夠做到舊政權不能做到的事:能夠有效打擊犯罪,成為新興國家獲得合法性的重要基石。從國家控制的角度來看這個問題,科學在其中無疑起到很大的力量。


回顧測謊技術在美國的發展。不難發現測謊儀作為一種司法證據,它的可信性並非自明的,甚至爭議自今。


首先,1923年 Frye v. US 的案子中,測謊儀不被採納為可接受的科學,理由是 William Marston 所發明的儀器無法連續紀錄血壓變化。[11]在這之後,出現更多測謊技術的改進,包含 John Larson 使用呼吸頻道來偵測呼吸變化,Leonarde Keeler 的膚電反應裝置以皮膚的電阻來準確監控身體的細微變化。John Reid 於 1940 年代提出加入監測肌肉活動的監測器(C.A.M)來更準確的監測身體反應。現今的測謊設備就是在上述這些基礎上完成。[12]


另一方面,心理學家也發展出現針對受試者的問題設計,如控制問題設計(CQT)來確定受試者身體在甚麼情況下是標準數據,以及犯罪情境的設計(GCT)來判斷調查中的犯罪對於受試者的反應,前後比對來增加測驗結果的準確性。[13]


在這些基礎上,測謊技術大略成型。除了需要敏銳的監測技術、準確的心理學問題設計,還有一點是空間感上的維持:必須讓受試者處在一個安靜的空間,情緒不受打擾。就此而言,進行測謊所需的整個環境,幾乎堪比一個心理學實驗室空間,這也讓測謊技術在美國成了一門專門的學問,努力在社會中成為被信任的科學。


到 90 年代 Daubert v. 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 Inc. 案中,聯邦法院為了回應日漸高漲的「垃圾科學」(junk science)批評,再次引述半個多世紀以前 Frye 案對測謊儀證據力的討論,並對該案中採取的「廣泛接受」(general acceptance)原則提出反省,最後形成影響深遠,決定科學證據可否呈堂的 Daubert 標準。[14]


Daubert 案雖未明言測謊儀作為法庭證據是否適當,卻提供日後法官判斷個別技術是否能被接受的一般依據。但測謊儀的爭議並未就此打住,法界依然持續爭論測謊技術是本身違法(illegal per se)而應該排除,還是應該要交由個別地區法院審酌。甚至新墨西哥州更認定測謊技術是可一般性採納的證據類型。1998 年 United States v. Scheffer 一案,聯邦最高法院則直接認可禁止測謊作為軍事法庭證據的 Military Rule of Evidence 707。[15]


回到1940年代中國的情境,我們無法得知人們是依據什麼標準去相信測謊儀的證據力,在這種情況下,對測謊儀技術欣然接受成為一個值得思考的觀察點。


1906年由英國心臟外科醫師James Mackenzie發明的測謊儀,可以連續偵測訊問過程中的心律變化。 (圖片來源:Science Museum, London, Wellcome Images)

1906年由英國心臟外科醫師James Mackenzie發明的測謊儀,可以連續偵測訊問過程中的心律變化。
(圖片來源:Science Museum, London, Wellcome Images)


該相信誰


如今事過境遷,台灣社會測謊儀的使用在案件調查中甚是頻繁,但也面臨到許多困境。


當測謊儀的結論與法庭最終判決不符時,那是否要將其當作證據,如果我們相信其中一方,則代表另一方說謊,失真的測謊儀如何被使用?如呂介閔一案中,除了咬痕和 DNA 的相關證據外,測謊後的結果影響了判決,但在之後的判決卻又做出不同的裁決:「本案當初一度被認定測謊未過遭起訴,後來由新北市警局鑑識中心主任林故廷施測,呂男通過測謊,成為繼DNA外,另一翻案成功的關鍵。」[16]


對此,我們好奇:它們是如何在社會環境中互動?如何被社會所需要?這種充滿疑惑卻又看似能夠得到真相的儀器,如何去解決一個社會的問題?測謊儀讓警方相信陶啟明不是一人犯案,也讓警方相信只有三人犯案,而不欲向上追查;測謊技術讓呂介閔被判有罪,亦讓其翻案,這看起來似乎有些弔詭。或許我們可以宣稱這種技術只是某種背書的工具,但又是在甚麼樣的社會脈絡下,這種背書是必要的?


測謊儀在 1940 年代受到歡迎和熱愛,刑事實驗室信任它,國家也願意投入成本來發展這項科技,因為它有更高的機率解決問題。


同時,我們看到不管它的效力為何,當一個群體選擇相信它後,它便有它存在的價值,它的科學性即使遭到挑戰,也很可能出現新理論支持。刑警相信測謊儀,不相信陶或呂的口供,但案情的「真相」依然是透過陶另一個版本的口供,只是他經過了機器的確認,我們也可以說,陶本人也需要去相信測謊機有能力來判斷他說謊與否,否則何來突破心防?


另外,如何考量失誤率?這可能是辦案的草率,也可能是信任或是社會的力量。從這個角度而言,科學不是外於社會獨自芬芳的深谷幽蘭,而是和社會緊密互動的知識──技術集合體。


故事的最後,陶啟明被處刑,小蔣的老虎打了一半,金圓券在推行數月後失敗,最後國民政府也輸掉戰爭。我們依然苦苦追尋現代的科學,然測謊儀的可信性仍舊撲朔迷離,而真相可能不只一個。




[1] 關於1948年前後的中國國情和經濟問題,可參考一篇論述性的文章。蔣永敬,〈崩潰年代:1948〉,《國史館館刊》第29期(台北:國史館,2011年9月),頁83-129。


[2] 見〈拋股案真相大白徐百其洩漏機密〉,《申報》(上海),1948年9月9號,第1版。


[3] 見〈陶啟明供詞老練稱拋售出於判斷〉,《申報》(上海),1948年9月5號,第1版。


[4] 見〈拋售永紗案牽扯甚廣財政部秘書陶啟明被捕〉,《申報》(上海),1948年9月4號,第1版。


[5] 見〈陶啟明供詞老練稱拋售出於判斷〉,《申報》(上海),1948年9月5號,第1版。


[6] 同上引,〈拋股案真相大白徐百其洩漏機密〉。


[7] 見〈陶啟明拋售永紗案株連〉,《華僑日報》(香港),1948年9月4日;〈大刀闊斧老虎落網〉,《前線日報》,1948年9月4日。


[8] 見〈偵訊陶啟明案〉,《南京日報》(南京),1948年9月10日。


[9] 見〈刑事實驗室內幕〉,《申報》(上海),1947年8月17日,第5版。


[10] 見〈形式實驗所儀器一瞥〉,《申報》(上海),1948年1月19日,第5版。


[11] 見Frye V.S US, 293F. 1013(D.C. Cir. 1923), pp3。資料來源為網路http://www.law.harvard.edu/publications/evidenceiii/cases/frye.htm 同時見Ken Alder, The Lie Detectors: The History of an American Obsession(New York: Simon&Schuster, 2007), pp 40-54.


[12] 關於測謊發展史脈絡的發展,本文只稍稍帶過,美國相關的協會網站亦有簡介,見National Institute for Truth Verification Federal Services的網頁http://www.nitv1.com/History.htm。以及Anthony Gale ed. The Polygraph Test: Lies, Truth and Science (London: SAGE Publicatins, 1988). Ken Alder, The Lie Detectors: The History of an American Obsession. 例如在pp23-27及pp67-73有關於Larson的介紹。


[13] Anthony Gale ed. The Polygraph Test: Lies, Truth and Science. ch3, ch5.;W.G. Iacono and C.J. Patrick, Polygraph(“Lie Detector”)Testing: Current Status and Emerging Trends, The Handbook of Forensic Psychology, ed, I.B. Weiner and A.K. Hess, 2006.pp552-588.;W.G. Iacono, Polygraph Testing, Beyond Common Sense Psychological Science in the Courtroom, ed. E. Borgida and S.T. Fiske,2008. pp219- 235.


[14] Daubert v. 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 509 U.S. 579 (1993)


[15] United States v. Scheffer, 523 U.S. 303 (1998)筆者感謝政大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劉宏恩教授對Daubert和Scheffer案的提醒和指正,惟文責由筆者自負。


[16] 見2016.1.1日蘋果新聞,〈內湖裸屍案/測謊也逆轉 呂介閔在場變不在場〉,網址: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945429


作者簡介:趙子翔,陽明科技與社會研究所。原文刊載於STS多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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