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侯貝等人(Blanche Robert etc.)
漢斯.法拉達(Hans Fallada, 1893-1947),描寫柏林居民在1940年5月以後的日常生活。關蓋勒夫婦決定反抗納粹,於是竭盡所能散布消息,揭發納粹真面目。他們最後遭到逮捕、受到虐待並被判死刑。他們起身反抗德國第三帝國的極權統治是否是對的呢?
「你覺得我們散布的卡片會起什麼作用?」安娜問道。
「 人們看到這卡片,讀了前幾行字一定會很震驚。因為現今這時刻每個人都會害怕……」
她說:「幾乎所有人都害怕,但我們不怕。」
他忖思許久後才又說:「發現卡片的人一定很害怕在樓梯間被人看見,會趕緊將卡片藏起來,並快步離開……或者,他們會把卡片放回原處,等下一個人來發現它[……]每個讀到這張卡片的人剎那間一定覺得自己在犯罪。他們一定會認為散播卡片的作者是有理的,但自己不能這麼想,因為死亡會籠罩在有這念頭的人身上。」
關蓋勒接著說:「很多人會急著把卡片交給黨部地區的長官,或是交給警察,盡可能快點脫手。但沒關係,無論他們是不是黨的人,或指揮官、警察,他們都會看到這張卡片,自然會對他們造成影響,這向他們證明還有抵抗的力量存在,不是每個人都聽命於元首。」
──法拉達,《獨自一人在柏林》,1947,A. Virelle譯本,@Denoël 出版社,2002,頁165。
一般看法:國家是一台可怕的機器
長久以來,國家被視為一股可怕的力量,有權決定臣民的生或死(死刑、戰爭時的徵召動員等)。今日,國家則要照顧公民的生活(公共服務、管理公民身分等)。
上述兩種情況中,國家似乎都凌駕於人民之上,擁有的權利比任何人都要多(如:一個人儘管再有錢,也不能自己執行審判權),同時也能夠呼應大眾
思考之後,人需要有國家嗎?
小說中,關蓋勒夫婦不只是一部機器中平凡的齒輪。身為公民不是只能服從,國家也不應該扮演照顧每個人幸福的父親角色,因為這樣會危害到個人的自由。為了彌補社會的不足,國家是必要的嗎?或是如同無政府主義者所追求的,社會能否自外於國家而自行管理?
當我們表達意見與行使投票權時,真的了解自己對國家的期待嗎?
- 定義:國家是在明確界定的領土上,有責保障公共財產(安全、繁榮、正義)的制度。
- 制度:從某些社會並沒有國家的事實便可得知,國家是建構出來的,是人類的發明。國家乃是根據法律所形成的普遍客觀存在,例如:憲法。國家具有象徵性,例如:國旗與國歌都是國家的表徵,圍繞著這些象徵而集結了來自不同社群的成員。
- 有責:國家對整個社會具有權威性,並以特定方式來行使權力(如:行政機構、警察、軍隊等)。它必須在時限內回應國民的訴求(受憲法保障的人民)。例如:政府必須對自己犯下的罪行進行彌補,或是新政府仍有承擔舊政府債務的責任。
- 公共財產:國家應確保完整性、繁榮、安全,以及公平對待所有人,例如:教會、家庭或私人機構(企業),無權管理公共財產,僅有權管理特定群體與特定產業。
- 明確界定的領土上:國家並不是由天然疆界或血緣關係所形成,而是在一塊領土上實行強制權(使用約束力)與立法權來界定。國家對領土以外的地方無法施展權力,而且必須捍衛他國的侵犯。例如:海外殖民地也是國家的一部分。相反的情況是位處羅馬的梵蒂岡,它被義大利所包圍,卻在義大利國土內自成一個國家。
定義提出什麼問題? 定義強調,公共財產的管理權是落在國家身上。國家是否如實遵守這個任務? Q1:國家是為所有人服務的嗎? 國家對全部領土與整個社會具有權力,而且是以強制性手段為前提。哪些是它的手段? Q2:國家如何行使權力? 國家受到整個社會認可,保障社會的完整與安全。但反過來,國家也必須肯認社會主體的 存在,且不能對社會濫用權力。
問題思考:「人是政治的動物。」—亞里斯多德
Q1 : 國家是為所有人服務的嗎? 個人若能同意放棄捍衛生命與利益的權利,意味著他們對國家有何期待?
- 國家對公共財產負責
對亞里斯多德而言,在國家誕生之前,城邦(法文cité, 希臘文polis)的出現呼應了人們的政治主張。公民未必要是國家的政治人物,但都應該為自己的城邦犧牲奉獻。例如:蘇格拉底就被指控對城邦中的神祇不敬,但他寧死也不願流亡而背叛他的城邦。
例如:秩序的力量代表就是軍隊,因為那是國家對「合法身體暴力的壟斷」(韋伯)。現代國家與提倡個人優先的城邦不同,現代國家來自於社會體本身,必須要繁榮並代表社會。但在16世紀初,由馬基維利所擘畫的現代國家理論則認為,現代國家具有功能與特殊手段(制憲、徵稅、行政管理、國家警察、國家領導者等),以便在為公共之善服務時,也能夠回應個人利益。所有國民服從於維持秩序的公共權力之下。
因此,如同洛克與史賓諾莎(Spinoza)所說,國家必須保障個人自由,只要這些自由不違背公共利益。例如:國家不應該強迫單一信仰,也不應該侵害公民社會的權利。
- 國家應是源自一份社會「契約」
公民與國家所訂定的「契約」,是一份尊重法律的相互承諾。人們說的社會「契約」,是類似公民社會中的結合,如同婚姻契約,這讓國家在一致同意的情況下擁有合法地位。
例如:國家只能頒布符合憲法的法律,同樣,公民也無權逾越法律。契約約束公民,使他們放棄以個別方式對抗他人的權力,前提是他人也放棄這權力。
例如:雇主與雇員都遵守同樣的法(勞動法),雙方都放棄只追求自身利益的權力,同時接受法律約束(合法工時)。
同樣,在任何人都不逾越法律的情況下,人民都同意國家是立法與決策權的唯一所有人。例如:徵稅與稅收的使用、透過國家公務員保障領土安全。
霍布斯(Thomas Hobbes)認為,國家應該保障成員安全。但由於國家源自於一份契約,國家因此有其他應負的義務。對史賓諾莎來說,國家的目的並不僅為了避免戰爭,而是設立自由的制度。如盧梭所明確指出,為了實現平等與自由,人民必須自行訂定法律 。
但是人民的代表(參議員、國會議員等)真的是為公共利益服務嗎?他們難道不會僅為特定利益服務?個人放棄自然狀態的自由,這樣做真的對嗎?
Q2 : 國家如何行使權力? 國家對「合法身體暴力的壟斷」(韋伯)。認為國家有權使用暴力,所指的是什麼?
- 好的指揮可能採取惡的手段
在國家受到威脅時,所有確保國家穩定的手段都可能被視作合法的。根據馬基維利的看法,一位好君王並非依靠道德與真誠來行事,他必須適應情勢與輿論,以維護權力並為國家效力。
- 國家使人相信追求公共利益
即使人民以為自己受到代表,卻還是會受到「公共利益」這個詞所欺騙。對馬克思而言,「集體信仰」(意識型態)就是國家強大的工具。
- 國家使用暴力的權利
當代國家擁有最高正當性(為所有理性的人接受),但同時也獲得暴力的使用權。
理論上,根據韋伯,法治國家的特性是具備理性的法律權威。但即便是純粹由理性所建構的權威,也部分地包含了某個神祕的面向(領袖主義、單純來自傳統的力量等);國家甚至會是不理性的,由於國家在管理上的必要,而將每條人命簡化為只等同於數字的價值。
例如:強調理性同時也是官僚化的這種典型國家,可能成為極權國家。
Q3 : 社會是否應該限制國家的力量? 國家的公正性在於它對社會的獨立性。反之亦然,現代公民社會也要求自身的自由與獨立,這也是獨立於國家之外的自由概念。因而,一個國家的獨立性能否不去考慮社會的自由?
- 例如:公民社會的發展締造了自由國家,有利商業交易來對抗國家壟斷,或是信仰自由受到國家主導的「政教分離的世俗主義」原則所認可。社會承載著許多不平等,相較於此,國家追求更整體的利益。不過,由於國家從政治上組織社會,國家型態因此取決於社會狀態。組織構成取決於社會條件。現代國家的理想目標是保障每個個人的安全、自由與平等,國家的自由度受限於人民的特殊性(宗教、性別、職業等)。孟德斯鳩指出,不是任何社會都能建立出民主國家,因為人民有權力意味著這個社會能夠教育自己的民眾。
- 公民不服從
在具有正當性的國家中,整個社會都擁有對國家的約束力。
例如:社會經由對話而產生一條新的法律。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倘若國家不尊重人民基本權利,人民便可基於公民的責任感,透過不服從國家來捍衛正義。
例如:1847 年,美國作家大衛.梭羅(David Thoreau)公開拒絕繳稅給國家,並譴責美國支持奴隸制以及對墨西哥發動帝國主義式的戰爭。
當一個行動不僅是捍衛個別利益,而是為了更高的權益,這就是捍衛民主、也是捍衛正義的行動。
- 國家是否無用?
國家收稅以及擁有警察、軍隊的正當性,是有爭議的。無政府主義者(亦即拒絕國家指揮者)指出:沒有國家,人民可以活得更好。例如:假使社群連結便足以促進互助,就不需要警察或是稅收了。
倘若私人組織可以確保執行國家主要功能(警察、防禦、健康等),就無需限制個人自由。
羅斯巴德(Murray Rothbard)主張,這種個人自由至上的無政府主義,每個人只要能為自己負責,無需政府的幫助,他就更能夠確保自己的生存。
Q1 : 國家是為所有人服務的嗎? 國家壟斷了對人身的合法暴力,我們可以將國家視作「利維坦」(聖經中提到的恐怖海怪)。國家成員與統治者訂定了合約,以服從交換到他們所要的。
對霍布斯來說,這主要是換取保障安全。對史賓諾莎而言,國家必須促進公共利益。至於盧梭,他則質疑國家作為人類自然歸屬的概念。只有在國家能改正社會的惡,人們才應該要有國家。
在服從契約的範圍內,國家保障安全
霍布斯指出,國家可以透過契約形成,力圖阻止人類之間發生戰爭。國家有權使用武力(警察、軍隊)、公共資源(財政)與司法(立法院會與法官)。
若要建立一種足以抵抗外來侵略與制止互相傷害(1|霍布斯假設在自然狀態中,「人對人像狼一樣」,僅是為了生存或爭取承認的永恆戰爭。)的共同權力,
透過自己技能(2|工作、技巧。) 與土地產出來保護自己,而過著自足且滿足的生活,就得將他們所有的權力與力量託付給一個人或是一個代表大會,並透過多數決的方式,將所有人的意志化為一個意志(3|當所有人都服從於法律,人與人之間的差異就同時消除了。)。
也就是說,指定一個人或是大會作為他們的「人格」,而且所有人都要承認且認同,這個「人格」在共同和平或安全方面所要採取的任何行動(或使他人做出的行動),如此,這個人格便承擔著公眾的人格。
大家讓自己的意志與判斷服從於這個人或是這個大會的意志與判斷,這不僅僅是共識或協調(4|不是亞里斯多德或西塞羅所說的自然社會性。),而且是全體真正統一於唯一且相同的一個人身上。
後者這個人格是公眾透過互相訂約(5|確實是一份經我們同意的契約、合約。)而形成,就如同人人互稱:我授權給這個人或這個大會,我放棄自我管理的權利,條件是你也將自己的權利授予給他(它),且以相同的方式承認他(它)的一切行動。
這種作法到最後,這些集中於一個人格之中的群眾,就被稱為「共和國」(RÉPUBLIQUE)(6|公共事務或國家:共和國同時也是(藉由憲法)人民組成的國家與公共財產的管理機構(透過政府與所有不同行政機關)。),拉丁文稱為「城邦」(CIVITAS)。
這就是偉大「利維坦」的誕生 […](7|創造(國家不是自然出現或由神創造的,而是公民之間的合約或協議)。),這會死的上帝(8|國家的力量會令人擔心,因為它擁有從所有公民身上匯集的武力(警察、軍隊、控制交易)。),在永恆上帝的庇護下,我們得以獲得和平與保障。
霍布斯,《利維坦》,第17 章,E. Tricaud翻譯,Sirey,1971,頁177-178。
摘自大家出版之《法國高中生哲學讀本1:政府是人民的主人還是僕人?──探討政治的哲學之路》 關心政治,是政治狂熱? 還是正常公民應有的樣貌? 人民的訴求,是否可用激烈的方式來達成? 或是該以維持社會日常運作為優先? 「小確幸」的生活,可以脫離政治處境而存在嗎? 以扎實的哲學閱讀、深刻的辯證和討論, 裝備自己的政治信念。 當現實處境遭遇問題和衝突, 才能無畏地捍衛自己的政治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