瑪莎・納思邦(Martha C. Nussbaum)著,堯嘉寧譯,《從噁心到同理》,臺北:麥田出版,2018。
緒論
2017 年公布的第 748 號大法官解釋,認為我國現行的民法不符合同性戀者的婚姻自由、平等權等保障,可以說正式確立了憲法誡命──對於同性戀者的平等保護。
若將視角移至社會,即可發現,仍有許多針對同性戀者的刻版印象或攻擊存在。舉例而言,曾有前立委作以下發言:「如果我看到一隻蟑螂,不表示只有一隻蟑螂,牠後面有幾百隻蟑螂。」雖然其後來澄清,是為了表達「表面上只有一小部分問題,但實際上卻會有更多更廣的問題。」但為何使用「蟑螂」作比喻?顯而易見,在提到蟑螂時,我們時常是有不由自主的「噁心感」的,而在同性戀議題上使用此修辭,是否也意味著,有些人仍然是以這類感覺來看、連結同性戀者?
又或者是常見將同性戀之性行為直接與 HIV 連結,刻意忽視「不安全性行為」才應該是疾病防治的重點,造成對於群體的污名。以上種種,都是社會上仍存在的「現象」,而我們又該如何面對這些問題?
瑪莎・納思邦(Martha Nussbaum)的《從噁心到同理:拒斥人性,還是站穩理性》(From Disgust to Humanity : Sexual Orientation and Constitutional Law)中譯本,對於臺灣社會可說來的正是時候。
納思邦主張,美國與同性戀相關的法律(或政治),時常訴諸厭惡、噁心等情感,也就是說,在面對同性戀行為或相關的人際現象時,反對者時常會訴諸一種不快感,藉此來撻伐、並證明法律的正當性(例如歷史上的「反雞姦法」、限制、歧視同性戀者行為的法案)。納思邦稱為「噁心感的政治」,而其大力批判這種「噁心感」,認為其正當性並無法被證明。
同時納思邦也呼籲兩個概念,其一是「尊重」,其二是「同理」,前者被其視為是貫串美國民主的核心價值──賦予每個人平等的基本權利和機會、對於公民的平等尊重──而後者則是我們應當對他人的處境保持感同身受的想像,而納思邦認為,「同理」也是達到「尊重」的重要前提。
也就是說,對其他國民平等的尊重、並且認真用同理心來「想像」他們想追求的利益,這兩者的結合就是「同理的政治」。而回到臺灣社會,納思邦所主張的從噁心到同理,也許正是我們需要的答案。
「噁心感」的政治
若熟悉納思邦著作之讀者,應可看出本書關於「噁心感」的論證,其實是延續自她先前的《逃避人性︰噁心、羞恥與法律》(Hiding from Humanity)。只是納思邦在本書中,更將論證全力聚焦在同性戀議題上,並以美國的憲法、社會文化為例,來討論「噁心感」在美國中曾經扮演的角色。
納思邦認為噁心感與身體的界線有關,也就是擔心自身被「汙染」,而這種感覺一部分因演化、一部分因學習而來,因此,社會中必然有些典型的、讓人感到噁心的「原始物件」(primary objects),例如排泄物、尿液、屍體、經血等等,而噁心感的產生,是為了讓我們遠離這類的「物件」以免被那些「不潔」的事物給「傳染」。
但噁心感也會從物體延伸到另一個物體,這樣的噁心感被稱為「投射的噁心感」(projective disgust):如果 A 物體很噁心,而 B 物體很像 A 物體,那麼 B 一樣會讓人覺得噁心。這類噁心感與社會規範更有關聯,故歷史上的優勢群體,時常將弱勢、少數群體界定為噁心的──表現自己為純潔、其他人是骯髒──藉此汙名化、羞辱少數群體。(書中以種姓制度、納粹政權為例。)
而在美國社會上,便有著將噁心感投射到同性戀的論述,以下簡單列舉幾則,例如「同性戀的性行為是充滿排泄物的肛交」、「精液中包含由血液運送的病毒,故同性戀者進行口交時,便是直接接觸到人血,及血液中具有的醫學風險」(但卻無視此類行為也大量在異性戀中發生)。
在這些論述中,同性戀讓某個人覺得噁心,就會讓其擔心受到這類噁心事物的「汙染」、並覺得有必要劃出彼此正常/異常的界線,也就是說,這些論述試圖訴諸、加強人們深層的焦慮,納思邦延續《逃避人性》的討論,認為這類噁心感的汙染並不是客觀、真實的物質,是「想像」的,而這種想像禁不起理性的驗證,故在法律制定時絕對無法發揮適當作用:因為其毫無理性可言,也帶來羞辱和階級感,而在講究人人平等的現代國家,它不應該有存在的位置。
「同理」的政治
納思邦開宗明義地說,同理的政治就是平等尊重的政治,儘管美國歷史上存在著許多不平等(例如至今仍然存在的種族、性別問題),但美國憲法所允諾的、每個人享有平等的自由,使法律應該不斷地修正、方能落實上述的承諾。納思邦認為,對於「性傾向」的平等尊重,即與一個人自我的定義──自我的尋求和自我的表達──相關,若我們要互相尊重彼此的人性尊嚴,即不可能要求所有國民只有一種性行為;如果我們是平等的,那不讓人有機會用自己的方式尋求意義,即應被認為是錯誤的做法。
若我們無法想像不同社會族群的處境,並從不同的視角進行評價,平等或者平等的尊重,大概都不可能持久(甚至不可能達成)。也就是,平等尊重也許不是來自「我把你當人看」,而是「我從你的角度看」。而這種從自我到他人,其實便是在說對他人處境「感同身受」的「想像力」:我們要想像他/她們所遇到的困難、想像與自己不同的對生活的追求。
對於我們究竟要如何培養「從我從你的角度看」的想像力,納思邦在本書並無太多著墨,但此部分可以連結到她的另一本書:《詩性正義:文學想像與公共生活》(Poetic justice the literary imagination and public life),她在此書借用亞當斯密(Adam Smith)「明智旁觀者」的概念,認為我們應該站在一個旁觀者的角度來體會不同人物的性格、情感、命運,來審視和評估人物的生命品質、局限及悲劇。而閱讀文學,便可以激發讀者的想像力,可以激起移情和共感。
例如美國關於隔離且平等的重要案例──布朗案──黑人與白人分別就讀不同的、但設備相等的學校,看似對每個人是平等的,但若我們想像在這樣的社會中,黑人學生們會遭遇什麼樣的困難,想像種族隔離的歷史和社會狀況,我們就能知道,種族隔離所加諸的恥辱,的確對黑人小孩造成了不平等的傷害,有違平等尊重的憲法誡命。故在同性戀議題上,人們應該要想像同性戀們在追求什麼,以婚姻為例,我們應當同意他們所追求的、和異性戀追求的婚姻,完整性和表現力皆類似,如此,才是「尊重」與平等對待的開始。
而關於「尊重」及「平等」論理可以是這樣展開的(但並不限於此):婚姻制度是一富有意義與承諾的制度,我們沒辦法創造出另一種同樣具備這麼強烈意義的承諾模式,而如果我們允許一對異性戀情侶可以享用婚姻這種美好的資源,卻拒絕讓一對同性戀情侶享有同樣的資源,我們等於是使其中一對佳偶得以實現某種價值,卻使另外一對無法這麼做。這樣國家便沒有對同性戀的性傾向有平等的尊重。
結論
納思邦在本書中,既將其先前對「噁心」與「同理」的討論,再次作理論層次的爬梳,更重要的是她將討論放置在美國同性戀族群所面對的歧視、不平等的脈絡中。本書以美國的判決、憲法問題為主軸,除了歷史中的反雞姦法、近來的同性婚姻判決之外,也討論到例如性愛俱樂部、公眾場所的性風俗、性產業等等的議題。可說是不斷地辯論、主張法律平等保護的重要性。
而她的種種討論都提供我們──臺灣的讀者──更多的理論資源,得以與目前社會上對於同性戀者的「噁心感」及從此而來的法律地位的「歧視」辯論、對抗。我們應該去捍衛、要求法律對每個人都表達平等尊重,因為這也是對所有正被壓迫、受苦的少數群體所發出的聲明:自由與平等是所有臺灣公民都應該共同享有的價值。